e-Tax alert 166 - 財政部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財政部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 e-Tax alert 166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財政部並於6月18日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

1000
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mail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除發行或私募公司屬設立未滿5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外,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請詳 e-Tax alert issue 158 - 110年起,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e-Tax alert issue 163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發布 )。而為明確規範前述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計算,財政部於6月18日修正發布《個人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查核辦法》,茲摘錄重點如下:

e-tax-alert166

KPMG 觀察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即除交易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外,股票交割日在110年1月1日以後者皆應適用,惟倘能證明實際交易日係於109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可例外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基本稅負。

而個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額計算,應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之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為原則,惟倘無法提供實際收入、成本資料或未依法申報者,稽徵機關將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或出售標的股票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之75%等方式推計所得額。惟需提醒注意,證券交易損失可於之後3年內交易所得中扣除之規定,係以損失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核實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為前提,倘個人於未來年度產生交易所得,卻因憑證不完備而遭稅局採推計課稅之方式核定,將喪失前3年經核實認定之交易損失可自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之權益;故納稅者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宜備齊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並依法申報,以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方可避免前述喪失虧損扣除之權益。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