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先後揭發多起虛開發票的稅收違法犯罪案件,據瞭解,稅務總局會同公安部、海關總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組織開展了打擊虛開騙稅之專項行動,迄今共查處涉嫌虛開騙稅企業37.83萬戶。單就此次5月28日公佈之五起案件,涉案涵蓋新疆、山東、福建以及江西等地,金額高達人民幣269.17億元。

去年因疫情影響,大陸中央及各地均推出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加上部分公司利潤受到衝擊,導致各地虛開發票的案件明顯增加,台商企業應留心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問題。

在台灣,買方企業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處以停業,如確有進貨事實及該發票確由實際賣方所交付,且實際賣方已依法補稅處罰者,買方補繳該部分進項稅款後,即可免罰。但在大陸,如在採購時取得虛假發票,輕則不得抵扣,產生額外稅負成本,重則涉及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將面臨刑事責任。

根據大陸相關規定,買方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取得虛開發票,如符合:交易真實存在、賣方所使用的為其所在省的發票、當中記載之賣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內容均與實際交易相符,且無證據顯示買方知道賣方提供的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等以上前提,可不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罪論處。

大陸台商企業欲降低此類發票取得風險,最簡單的方法可從完善合同管理下手。

首先,在準備合同時,將當事人名稱和相關納稅資訊納入合同中,並將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和取得與收付款義務相連結,例如,在合同中增加「買方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方支付款項」的付款方式約定,以防止付款後才發現發票無法認證或虛假發票等情況發生。

其次,也建議在合同中針對「貨物流」與「資金流」做明確的約定,以和發票流一致性勾稽比對。例如,要求賣方提供其發貨的出庫憑證及相應的物流資訊,如果貨物由賣方指定的協力廠商發出,就須提供其與協力廠商間的採購合同等補充資料。對於委託協力廠商支付或收款的情形,則可以通過簽訂三方合同的方式,以防止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之行為。

大陸近年來在查稅的資源及力度上,不管在於軟體及硬體的方面都有顯著提升,此次大陸國家稅務局所頒布的訊息即是一大警示,提升稅務治理已屬企業迫在眉睫的議題,宜主動出擊積極應對。

Debra Liu

去年因疫情影響,大陸中央及各地均推出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加上部分公司利潤受到衝擊,導致各地虛開發票的案件明顯增加,台商企業應留心善意取得虛開發票的問題。


劉中惠

China Practice 會計師

KPMG in Taiw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