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64 - 展延申報繳稅及申請延期分期繳納規定

展延申報繳稅及申請延期分期繳納規定 - e-Tax alert 164

財政部已於5/7(五)發布釋令,受疫情影響的個人或企業,今年所得稅申報,除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外,若是符合一定條件者,相關人員受隔離或檢疫,可免申請而適用申報繳納期間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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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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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避免報稅群聚造成疫情擴大,財政部曾於109年公告所得稅申報(108年度所得稅)期間,通案延長為2個月,而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不再通案全面延長,惟若確有受疫情影響者,除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稅外,若符合財政部110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563330號令規定者,相關人員受隔離或檢疫,可適用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茲將重點分述如:

依財政部釋令適用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

適用期間

民國110年5月至7月課徵之稅捐

適用情形

個人、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扣繳義務人、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申報繳納期間受隔離或檢疫,得適用下列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

國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展延至6月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以及個人房地一所得稅: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者,展延30日。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5月至7月期間之申報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扣繳義務人給付應於次月10日以前報繳所扣稅款: 5月至7月期間分別展延至同年5月31日、6月30日及8月2日。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報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0年8月2日以前者,展延20日。

地方稅

‒房屋稅:繳納期間為110年51日至5月31日者,展延至同年6月30日。

適用程序

無須事先申請,於申報時檢具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稅款。

注意事項

適用之人員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適用期間

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適用情形

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個人)因受疫情影響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知本稅及各該稅目之利息、滯報金、代報金及罰緩。得申請最長1年之延期繳納,或最長3年之按月分期繳納,免予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措施者。

‒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個人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措施者。

‒因所服務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其他受疫情影響者(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下月份達2個月)。

適用程序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發單通知限於10日內1次全部繳清。

KPMG 觀察

以上租稅措施中,「依財政部釋令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係適用在特定人士於申報繳納期間受隔離或檢疫,無須事先申請;而「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則適用在受疫情影響致有特定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者,故須事先提出申請,二者申請之情形並不相同。另前者依目前財政部釋令,適用於110年5月至7月課徵之稅捐;而後者之適用期間則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兩者有其各自之適用要件,非屬上述延期適用對象者,所得稅申報與繳納仍應於5月31日完成,於適用上若有疑義,亦可時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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