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月報稅季來臨,109年度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政府推出多項疫情因應措施,與109年度所得稅申報有關的措施有哪些?

A1:

政府因應疫情確實在109年度增訂許多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的法令,主要有五大措施,分別為

(1)受疫情影響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免納所得稅

(2)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之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3)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第1季財務報表虧損換算為上半年度之「估計虧損」數,曾於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為減項者,今年申報108年未分配盈餘時要記得檢視有無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更正之情形

(4)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之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淨額較上一年度減少30%以上,純益率可以降為80%

(5)稅款延期或分期繳納條件的放寬

Q2:受疫情影響取自政府之補貼所得免稅的規定有那些細節是報稅時須注意的?

A2:

一般以投資為專業認定的營利事業如果有免稅所得,基本上應該依照「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的規定,去歸屬或分攤相關的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

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疫情影響,自政府領取之相關補助款,免納所得稅。而這項免稅收入相關成本或費用之處理方式,財政部於109.11.25發布之令釋中,規定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因疫情取得之各項補助款,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也就是該項免稅的補助款不用比照分攤辦法的規定處理,是真正實質免稅的!

Q3: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是鼓勵企業在員工請防疫假時也能支付薪水,所給予之鼓勵,在申報所得稅時要如何填報?

A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的施行期間是從109.1.15至110.6.30,條例中規定,相關單位因疫情給付員工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200%,自申報當年度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相關的子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中規定加倍減除的金額應該排除政府補助款部分。

在報稅的時候要填報本年度申報書新增的附冊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而應該檢附的文件在A31頁第12點中有說明,請自行參閱申報書。

此外,計算可減除金額,除了要特別注意必須減除政府補助款外,課稅所得額僅能減除至0元為止,不能虛增虧損。還有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費用如已申報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優惠,該部分人員之薪資不得再重複申請適用加倍減除費用。

Q4:財政部曾就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增僱本國籍員工與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公告為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本次防疫假薪資加倍減除會有計入基本所得額問題?

A4:

當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目的就是因為有些企業享受了過多的租稅優惠,都沒有繳到稅,政府為了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國家稅收,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應對國家財政盡基本貢獻,因此對一些免稅所得(譬如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抵減稅額等拉進來計算基本稅額。而財政部於109.8.20發函規定,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金額及依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皆不列為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所以這是實質免稅的精神。

Q5: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有列報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者,也就是以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第1季財務報表虧損換算之上半年度「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來計算課稅,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是否需重新檢視108年度及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情形?

A5:

依現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作分配之盈餘應加徵5%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得列為減項者,針對彌補虧損之規定,僅能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及次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數,這是所得稅法之規定。

但因為109年初發生疫情,國內各行業皆因疫情影響營運,部分企業109年第1季有發生虧損之情形,財政部考量企業有保留資金以因應疫情之需要,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之立法精神,於109.5.4發布釋令,規定營利事業得以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上半年估計虧損,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降低應加徵之營所稅,減輕企業納稅之資金壓力及負擔,協助企業度過疫情難關。

因為這個虧損數是一個估計數,所以該函釋後段亦特別指出在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應辦理更正之情形者,則應於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併同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更正申報,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為配合該檢核事項,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下方新增檢視結果表,所以今年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要記得回頭去檢視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申報減除數,如檢核後有應補繳稅額者,就應該要辦理更正申報。提醒大家要記得在申報書第11頁下方去計算檢核。

Q6:今年度針對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除了上述修正外有那些要注意的事項嗎?

A6:

針對今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部分,還有以下2點說明:

1. 配合經濟部107.8.1修正公司法增訂228條之1規定,公司得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分派盈餘,以往年度1年僅分派盈餘1次,現在可以多次分派,所以,108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可能分配日在108年度,也可能落在109年度,今年申報書特別在項次8分配股利或盈餘欄項中新增分配日在108及109年度之金額空白欄,請大家記得在空白欄處填列金額。

2. 如果有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減除項目者,也要記得填列附冊A30頁,再將金額填列於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項次22-1,相關附件也要記得一併檢附。

Q7:防疫租稅五大措施前面已說明了①取自政府之補貼所得免稅;②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及③109年度第1季虧損換算之上半年度「估計虧損」,④適用擴大書面純益率降低及⑤分期延期條件放寬的內容為何?

A7:

1. 首先,今年在《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中,增訂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如受疫情影響,109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減少達30%者,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時,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按適用之純益率打8折計算所得額)。

因應這項規定,在第1頁右下角新增附註八勾選項,如有適用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15點按純益率80%計算者,要記得勾選此欄項,檢核才不會產生異常。

2. 另外,針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財政部於109.3.19發布令釋,如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於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不受原來「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這號令釋較原來的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規定更為放寬,因為沒有金額的限制。

還有,在申報書的背面頁次申報須知第10點中也有說明,如有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者,申報時應檢附核准函,但是如果在遞交附件前尚未取具核准函者,則以其他足資證明稽徵機關已受理申請之文件替代即可。

Q8: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14點原來就有規定,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純益率標準降低1個百分點,109年度如因疫情影響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前1年度減少達30%以上者,其適用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80%計算,2者可否同時適用?

A8:

經洽詢過賦稅署意見,賦稅署回復2種優惠措施可以併用,但適用的順序要先用14點的「降低1個百分點」,再用15點的「打8折」,要注意適用順序要正確,因為適用順序不同,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Q9:機關團體是否比照一般營利事業適用疫情相關之法令規定?

A9:

機關團體因應疫情所產生之租稅優惠基本上與一般營利事業是相同的,同樣也可以申請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同樣也有薪資加倍減除及政府補助款實質免稅之適用,但是與一般營利事業處理方式有些微不同,我簡單做個說明:

1. 首先,有關政府補助款部分:一般營利事業因應疫情取得之政府補助款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再帳外調減。但機關團體因為還有計算支出比的考量,所以在餘絀及稅額計算表的上半部是不做帳外調減的,而是在下面課稅所得額計算表的地方才給予減除,因為政府補助款對於機關團體是實質上有拿到錢的,這是當年度的收入,所以要放到分母中計算支出比,再於下方課稅所得額計算表第24欄依其他法令規定免稅所得額項次中減除。

2. 再來,針對薪資加倍減除部分:機關團體也適用薪資加倍減除的規定,但比較特別的是,因為機關團體沒有像本稅申報書有附冊之設計,所以直接增訂申報書第14頁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供機關團體計算實際可減除金額。另外因為有部分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該部分如有所得,依照免稅標準之規定是要課稅的,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如有結餘,在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下,是免納所得稅的,所以概念上不論是疫情產生之薪資政府補助款或是員工防疫隔離假產生的薪資費用,都必須自行區分歸屬為銷售及非銷售部分,以正確計算應稅及免稅之所得。因此機關團體在申報書第3頁或第4頁及第14頁的設計上都會因應銷售及非銷售的差異而有不同,大家在填報機關團體申報書的時候要特別注意這些地方。

3. 另外,要再次重申,在計算薪資費用加倍減除時,應減除政府補助款部分,因為該項政府補助款已經享有實質免稅優惠,不能重複適用租稅優惠,且課稅所得額僅能減除至0元為限,不能虛增虧損,這些觀念與做法和一般營利事業基本上是相同的。

Q10:另外針對今年的申報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A10:

有2點補充:

1. 首先,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租賃」會計之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中有增訂「使用權資產-土地」、「使用權資產- 其他」以及「租賃負債」等欄位,申報時應注意區分清楚,以避免誤提列折舊。

2. 另外,「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8條之1及第14條有修正,增列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亦可適用研發投抵,至於教育訓練之定義及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請參照研發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8條之1規定。如有適用本項優惠者,要記得檢附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