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解說: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落日餘暉與用電大戶租稅優惠策略

影音解說: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落日餘暉與用電大戶租稅優惠策略

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 張智揚為您快速釐清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落日餘暉與用電大戶租稅優惠策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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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回台專法)自2019年8月15日正式開始實行後,至今已超過1年7個月的時間,截至今年3月14日止,個人及營利事業合計已達1,110件申請並獲得核准,而實際已匯回之資金亦高達新台幣(以下同)2,303億元,成效可說是相當卓著,然而資金回台專法即將於今年8月14日施行期滿落日,且隨著境外資金專法之落日,延宕已久之CFC法令最快亦將於2022年開始施行,因此,尚在觀望之個人或企業,應把握這最後4個多月的時間,思考在這個租稅資訊趨向透明且全球供應鏈正急遽變遷的環境下,是否應趁此良機以較低之租稅成本將資金引導回台重新進行資產投資之戰略佈局。不過,KPMG稅務投資部副總經理張智揚特別提醒,透過專法回台之資金有控管5-7年之機制,雖可在5%之範圍內隨時提取自由運用,但為避免回台資金過早進入房市導致房價失衡,若回台資金於控管期間內提領後涉及投資不動產,將無法適用專法之優惠稅率,縱使是實質產業投資取得或興建之建物,亦有7 年內不得轉租、出售或轉為住宅之規定,請一定要注意。此外,雖然可在25%之範圍內將回台資金投入做金融商品投資,對於單一上市(櫃)公司之股票投資仍有持股不得超過10%,且投資單一公司金額亦有不得超過全數投資於有價證券總金額20%的上限,以避免透過資金回台進行惡意併購衍生一連串經營權爭奪的問題。

而有關實質投資申請退稅50%的部分,本次主管實質投資審核的經濟部工業局,為了避免部分個人或企業有夾帶過關之僥倖心態,在投資計畫申請時,會要求必須詳細列示投資項目及各項目預計之投資金額,此外,總投資金額及投資期程內各期預計提領金額亦須妥善規畫安排,避免發生可提領資金不足,必須以境內自有資金另行支應之狀況發生。而在投資完成要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除了要委請會計師就相關資金專戶動支情形、投資計畫支出金額與項目是否與申請時相符,以及已提領未用完之資金是否依規定匯回專戶等事宜進行查核並出具簽證報告外,投資計畫完成內容撰寫時,亦需逐項列示支出項目之交易對象、金額、憑證日期及號碼等內容,故於實際進行投資之過程中,一定要妥善保存相關交易憑證等文件,避免後續要申請投資完成證明以進一步辦理退稅時,因資料不完備而增加申請之困難度。

最後,針對今年1月1日正式上路之「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若企業因用電契約容量達5,000瓩以上成為用電大戶,就必須在5年內透過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及設置儲能設備等方式,達到使用再生能源佔用電契約容量10%之規範,勢必會造成企業需額外準備資金以支應購置相關再生能源設備之需求,因此,若能充分運用上述境外資金回台專法,除了可使用電大戶以較低之租稅成本下取得投資所需資金,且相關投資金額只要超過100萬元,亦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所定實質投資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之租稅優惠,以達最佳之租稅節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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