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59 - RCEP原產地規則概覽

RCEP原產地規則概覽- e-Tax alert 159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議(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RCEP)於2020年11月15日正式簽署,15個成員國包括東協10國、中國、韓國、日本、澳洲及紐西蘭5國,待各國完成內部法律程序後,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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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傳倫

稅務部副營運長,亞太業務發展中心印度區主持人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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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議(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簡稱RCEP)於2020年11月15日正式簽署,15個成員國包括東協10國、中國、韓國、日本、澳洲及紐西蘭5國,待各國完成內部法律程序後,即可生效。

於RCEP下,各成員國皆做出了關稅減免的承諾,而為確保僅有RCEP成員國方可享有之關稅優惠,需利用「原產地規則」來判定產品來源,以作為適用優惠關稅之條件。

RCEP之原產地規則屬「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係用以決定貨物是否符合給予關稅優惠待遇之條件,其目的在於確保該等優惠待遇不致為不適格之對象濫用。

企業於評估RCEP所帶來之關稅效果時,首先應了解RCEP原產地規則。RCEP原產地規則規範於第3章。主要內容大致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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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觀察

RCEP之簽署將加深亞太地區之經濟整合,觸發地區供應鏈進一步的調整,預期除了關稅上之優惠外,原產地規則勢必也將影響企業在亞太市場的供應鏈調整之趨勢及方向。綜觀RCEP原產地規則內容,RCEP原產地規則有特點如下:

統一原產地規則,降低遵循成本

RCEP下之成員國皆同意對所有產品採用統一之原產地規則,取代現在區域內各別貿易協定複雜之原產地規則,有效降低企業遵循成本,對企業供應鏈管理提供較高程度的一致性。

累積加值,增加供應鏈之彈性

RCEP之原產地規則,允許依一項產品在各成員國的生產環節,所有原料和加工製成的附加價值採累積之方式計算,當產品達到所規定之標準即可視為RCEP原產貨物,而適用優惠稅率。此項計算方式,有利於廠商於亞太地區規劃更有效率之供應鏈。

導入原產地聲明制度,提高效率

除了傳統上向出口成員國指定之簽發機構申請原產地證明書外,RCEP導入原產地聲明制度,規範成員國應允許出口商或製造商自行出具聲明書,此制度可有效降低企業報關成本,提升出口作業流程之效率。

允許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書及第三方發票

當原產貨物先進口至一中間成員國,再分批銷售至其他成員國時,RCEP允許中間成員國出具Back-to-back原產地證明,使該等貨物仍可適用優惠稅率輸入成員國。此外,若涉及轉單貿易,RCEP允許使用第三方發票(即非直接由成員國之出口商或製造商開具之發票)填具原產地證明書。該等規定,皆提供企業進行供應鏈管理及調整時擁有更多靈活性。

而企業應注意,目前RCEP下整體關稅廢除率約為91%,未達100%,即部分產品仍不適用RCEP關稅優惠,故於計畫採用RCEP優惠關稅前,第一步應先確認產品是否列於降稅清單中,進一步再行評估生產方式是否符合RCEP下之原產地標準。

此外,RCEP成員國除了包含東協10國外,有7個成員國同時亦為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簡稱CPTPP)之成員(詳下圖)。企業可靈活運用RCEP、CPTPP及東協自由貿易區(簡稱AFTA)提供之關稅優惠,優化供應鏈並提升產品競爭力。

上述三個區域貿易協定皆採用「完全生產或取得」、「HS稅則號別變更」及「區域內含價值」 作為原產地規則之主要判斷依據(詳下表)。惟企業應注意,各貿易協定在上述三種判斷標準的基礎上,針對相同的產品可能採用不同的原產地認定標準。

以臺商在越南主要投資產業-汽車零件產業相關產品為例,針對歸類於第8708節下之貨物(第8701到第8705節機動車輛所用之零件及附件)而言,RCEP採節(前四位碼)轉換或區域價值含量大於40%為認定標準、AFTA對本節下大部分產品僅以區域價值含量是否大於40%判定,而CPTPP則主要係以目(前六位碼)轉換及區域產值含量判斷,而區域價值含量之門檻落在35%到45%間。

有鑑於此,企業在運用RCEP、CPTPP及AFTA時,須注意各項協定之原產地認定標準,並尋求專業協助,以確保貨物適用優惠關稅之資格,以靈活運用各項貿易協定,以提升本身之競爭力。

除本文外,為協助臺商更了解原產地規則,KPMG受經濟部委託出版新南向主要國家原產地證明報告書,其中介紹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及柬埔寨六個臺商遷廠熱門國家之原產地規則,希冀可協助臺商掌握生產國原產地認定原則以規劃產品生產供應鏈。

作者

丁傳倫 執業會計師

強詩涵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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