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55 - 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可納入研發投抵範圍

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發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 可納入研發投抵範圍- e-Tax alert 155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於109年11月2日公布,全職研發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納入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範圍,爰將本次修正重點摘錄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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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in-huang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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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項目 (修正條文第5條)

明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參與研究發展專業知識之教育訓練費用,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

 

明定教育訓練之定義、活動費用範圍及辦理方式(修正條文第8條之1)

– 定義:應為執行研究發展計畫所需,且指派所屬全職研發人員參與訓練,以提升研發人員執行該計畫相關之研發技術或專業能力。

– 教育訓練活動費用之範圍,包括

  • 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 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 教材費、保險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及場地費等。

– 辦理方式:可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惟需注意以下事項:

  • 屬委託辦理部分,該受託辦理訓練活動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不得以所代辦之教育訓練費用,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下稱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 屬與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聯合辦理部分,其屬該其他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相關團體應分攤之聯合辦理費用,不得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

 

申請教育訓練費用應檢附文件 (修正條文第14條)

– 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

– 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9條)

自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KPMG 觀察

本次修法自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開始施行,企業可檢視本年度已發生之教育訓練支出,若有符合上述規定者,亦可備齊相關憑證、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與執行情形等證明資料,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曆年制者為2~5月),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就資格條件及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以供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作者

黃彥賓 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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