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45 - 受疫情影響之相關租稅措施總整理

e-Tax alert 145 - 受疫情影響之相關租稅措施總整理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影響,政府已推出多項租稅措施,包括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因相關人員受隔離或檢疫依財政部公告適用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之費用加倍減除;及其他協助措施,茲將相關重點整理如下。

1000
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mail

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適用期間

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適用情形

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個人)因受疫情影響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得申請最長1年之延期繳納,或最長3年之按月分期繳納,免予加計利息:

- 營利事業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措施者。
  • 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 個人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振興或補償紓困辦法提供相關措施者。
  • 因所服務事業受疫情影響,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實施減班休息者。
  • 其他受疫情影響者(例如被減薪、非自願離職或工作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下月份達2個月)。

適用程序

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發單通知限於10日內1次全部繳清。

依財政部公告適用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

適用期間

民國109年3月至5月課徵之稅捐

適用情形

個人、事業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在申報繳納期間受隔離或檢疫,得適用下列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免予加計利息:

- 國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展延至6月30日。
  • 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分別展延至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 每月扣繳稅款之繳納:分別展延至3月31日、4月30日及6月1日。
  • 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稅款報繳:展延20日。
  •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以及個人房地一所得稅申報:展延30日。

- 地方稅

  • 房屋稅:展延至6月30日
  • 使用牌照稅:展延至6月1日

適用程序

於申報時檢具主管機關開立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無須事先申請。其屬查定課徵之稅捐,檢附上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辦理展延繳納期間。

注意事項

適用之人員於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之費用加倍減除

適用期間

民國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

適用情形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於下列防疫請假期間之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

  • 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隔離或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 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適用程序

於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下列文件:

  •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員工或受照顧者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或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
  • 員工請假(防疫隔離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 薪資金額證明。
  • 給付防疫請假期間得適用加倍減除之薪資計算明細表。

注意事項

  • 所得額以減至零為限,其計算之所得額已為負數者,不適用加倍減除。
  • 給付之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不得重複適用。

其他協助措施

防疫物資租稅待遇

  • 代售徵用口罩及酒精成分75%之防疫清潔酒精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及其向政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代售口罩自政府取得之款項,以收入之100%認定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使用牌照稅

受疫情影響不擬使用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可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免課徵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房屋稅

飯店部分樓層停止營業期間,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採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查定課徵之營業稅及娛樂稅

查定課徵業者受疫情影響無營業或營業收入降低,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准予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或按比例核減當期之營業稅及娛樂稅。

關務措施

  • 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至5月26日機動調降口罩(紡織材料製)及藥用酒精原料之關稅稅率。
  • 針對有急切原料進口需求業者,報關必備文件發票、裝箱單等,得先以影本或傳真本替代先行通關,事後再予補正。
  • 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前,輸入口罩供自用且低於1,000片者,逕予放行,如超過1,000片者,於填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用醫療器材自用切結書」後,亦得適用。

KPMG觀察

以上租稅措施中,「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適用在受疫情影響致有特定情形,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捐者,故須事先提出申請,而與「依財政部公告適用申報繳納期間之展延」,係適用在特定人士於申報繳納期間受隔離或檢疫,無須事先申請之情形不同;另前者適用期間為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後者依目前財政部公告,為109年3月至5月課徵之稅捐,兩者有其各自之適用。此外,對於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之費用加倍減除、財產稅捐及其他查定課徵稅捐之核實課徵等措施,納稅義務人亦應能加以掌握,必要時尋求專業機構協助,以順利度過疫情難關。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 2024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Limited, a private English 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All rights reserved.

For more detail about the structure of the KPMG global organization please visit https://kpmg.com/governance.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關於此文內所有資訊皆屬一般通用之性質,且並無意影射任何特定個人或法人之情況。即使我們致力於即時提供精確之資訊,但不保證各位獲得此份資訊時內容準確無誤,亦不保證資訊能精準適用未來之情況。任何人皆不得在未獲得個案專業審視下所產出之專業建議前應用該資訊。

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