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3/30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在疫情影響下,大陸台商可能面臨已接訂單未能如期交貨,甚而衍生賠償的問題。由於大陸實行外匯管制,若仰賴其他海外廠商協助供貨,即衍生客戶及供應商均在境外(又稱「兩頭在外」)的貿易型態,能否順利收回外匯貨款及相關海關及稅務影響,將環環相扣。

型態一:海外供應商直接對最終客戶發貨

在現行外匯規範下,大陸公司應將上述交易按「離岸轉手買賣」進行申報。一旦錯誤申報為「出口貿易」,將導致有收匯、無出口報關之情況,進而在外匯監管機關的系統中顯示異常,引發外匯查核甚或面臨處罰。

值得留意的是,目前僅外匯管理評級為A類的企業可從事上述「離岸轉手買賣」,且同一項交易的收、付必須在用一間銀行支行、以同一幣別辦理結算。客戶付款時,款項會先進入特定的「待核查帳戶」,企業需提供合同、發票、運輸單據、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由銀行逐筆審核相關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及合理性後,收付匯始得放行。

增值稅處理上,因貨物之起運地及所在地均不在大陸,理論上應非屬當地增值稅課稅範圍。然在大陸稅務監管機制中,主管機關多以企業之營收比對其增值稅申報,測試其增值稅稅負率,故仍有可能引起關注。

考慮大陸企業所得稅稅率高達25%,且利潤匯出還要扣繳5-10%的預提所得稅,以往少見大陸公司進行兩頭在外的轉口貿易,也因此不論是稅局或外匯管理機關,相對多不具備處理類似交易的經驗。所以,此交易型態運送效率、稅負上雖最為經濟,但企業對於實際執行的流程處理順暢度,要有較多心理準備。

型態二:海外供應商發貨到大陸保稅區,再轉運給最終客戶

鑒於型態一在實務上存在不確定性,加上部分企業的外匯管理評級未達A類,因此可能出現「保稅區一日遊」的安排。

貨物由海外供應商先送進保稅區雖不需繳納關稅,但仍有其海關申報規範。按照現行規定,保稅區內的企業從境外進、出口貨物,需向海關進行申報,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並以此作為收付外匯的對應證明文件。增值稅方面,則按出口免稅之方式進行申報。

型態三:海外供應商發貨到大陸境內,再轉運給最終客戶

除物流支出外,此型態交易安排,稅金將是一大重點。此型態因為貨物已運送到大陸境內,故應繳納進口關稅及增值稅後,再作出口,方能解決後續外匯收付問題。

針對增值稅,生產企業一般出口外購貨物作免稅處理,相關進口增值稅款不得作扣抵或退稅。但如上述貨物與企業的自產貨物在名稱與性能上相同,有機會可作「視同自產貨物」處理,給予出口退稅。惟增值稅實際金流上採先繳後退,對企業仍有一定壓力,另方面,關稅不能退,會是實際產生的額外成本。執行前也建議與當地海關確認,是否可進、出口同品項貨物。

 

同一貿易類交易,不同出貨路徑會衍生不同的海關、外匯及稅務影響,如未事先充分瞭解便貿然行動,後續發現問題時才補救可能就相當困難,建議及早向會計師諮詢。即便上述三類型態都不適用,也可考慮其他的方式,例如由境外關係企業直接接單、發貨,大陸公司改為收取佣金,當然,此亦會涉及額外的文件作業以及移轉訂價方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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