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4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2019年11月29日,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發佈了《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41號令」),對香港、澳門以及台灣居民(以下簡稱「港澳台居民」)在大陸地區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問題予以明確規定,並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41號令的頒佈,對在大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以及沒有固定職業(靈活就業)的港澳台居民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情形做出了規定,同時,對在大陸就讀的港澳台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在大陸居住的未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方法、港澳台居民在大陸達到退休年齡時因繳費年限不足的補交社保費辦法,或因離開大陸致社保關係提前終止的處理等等長期受外派人員與企業廣泛關注的問題都提供了指引。其中,最引人矚目的,是41號令中明確規定,港澳台居民若已在香港、澳門、台灣加入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可以憑相關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大陸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按現行的規定,大陸的雇主單位與港澳台居民簽訂勞動合同,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不同地區社保局目前對此政策之執行方式並不一致。實際上,許多外派大陸的台籍員工並無在大陸退休並領取當地社會保險的計劃,因此不少在陸台商都未按時足額地為外派台籍員工繳納大陸社會保險。此外,許多外派台籍員工即使在大陸工作,也在台灣繼續加保。這樣的安排,一方面要考量台灣勞保條例的施行區域限於台灣地區,外派台籍員工與台灣公司是否仍具有僱傭關係,將影響其能否參加台灣勞工保險之認定,另一方面,台籍員工在大陸加入社保,衍生雙重參保的問題,對個人及企業均產生成本負擔。

41號令雖從法規上解決了赴大陸工作的台籍員工雙重參保的問題,KPMG提醒,企業是否能夠實際有效利用41號令,尚需結合自身的合規情況進行考量。例如,對於存在台灣大陸兩地支薪安排的企業,依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派台籍員工應以台灣大陸兩地支薪的總額為基數,計算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同樣,在台灣按規定也應以兩地支薪的總額計算綜合所得稅,再進行繳納抵扣。然而,不少台商在實際執行中,僅就大陸支薪的部分為基數在大陸計算個人所得稅、繳交社保費,僅就台灣支薪的部分在台灣繳納綜合所得稅、繳交勞健保費用。此時,台商如果按照41號令的規定,向大陸當局提出已在台灣繳納勞健保費用的相關證明時,則意味著向大陸稅務局揭露台籍員工在台灣取得支薪的情況。若該台灣支薪部分未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則可能引發大陸稅務局要求對台灣支薪部分補交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另外,41號令中規定,用人單位聘用港澳台居民時,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有效證件」,僅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與「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包括「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即『台胞証』)。對於未辦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而僅持台胞証的台籍員工實際參加大陸社保、或辦理免繳社保費手續是否存在限制,仍需靜觀後續政策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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