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今天正式施行!財政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同步發布主管之子法規。KPMG專家將為你深入解析相 關重要時程及各子法與預告草案之主要差異。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之施行日期,業經行政院訂為本(108)年8月15日,自該日起至110年8月14日之二年期間內(下稱實施二年期間),個人匯回境外(含大陸地區)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且匯回投資收益,第1年適用8%稅率、第2年適用10%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可退回完成部分資金之半數已繳稅款,此部分最近期資訊更新內容可參閱2019年8月8日第130期之e-Tax alert 。財政部、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今日同步發布主管之子法規,茲將相關時程重點及正式發布之子法內容與先前所預告之草案條文主要差異,整理如下。
相關時程重點
財政部主管子法與預告草案之主要差異
經濟部主管子法與預告草案之主要差異
金管會主管子法與預告草案之主要差異
本條例對於資金運用有諸多限制,並有相關作業時程需要遵守,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適用後對於不符合所定規範之資金,需補徵20%與已課徵稅款之差額稅款,另不得就同一資金之投資享有其他租稅優惠,故個人及營利事業於適用前宜有完整的籌劃及評估,並應於適用過程中做好監控及管理。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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