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其中經濟部主管「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之子法規,於8月2日再次預告其草案條文,有資金回台需求之個人及業者,宜掌握正式發布相關實施辦法的動向,以審慎評估本條例之適用。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業經總統公布,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為使本條例能盡快上路,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甫於7月26日分別預告其主管之子法規草案(相關內容可參閱2019年7月26日第129期之e-Tax alert),其中經濟部主管「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之子法規(下稱本子法),於8月2日再次預告其草案條文,茲將相較前次草案條文之修正重點,整理如下。
直接投資之修正(草案第3條)
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之修正(草案第4條)
間接投資之修正(草案第9條及第13條)
經濟部於短短一周內,就本子法草案二度預告,顯見政府欲讓本條例能盡快上路的決心。有資金回台需求之個人及業者,應盤點擬回台資金之性質、舉證可行性、回台後之運用規劃及對現行租稅優惠的排擠影響等,結合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如何報繳基本稅額之規範,並掌握正式發布相關實施辦法的動向,以審慎評估本條例之適用,必要時可尋求專業人士之協助。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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