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巨人隊球星到犯罪嫌疑人–談金融業對客戶的損失填補

從巨人隊球星到犯罪嫌疑人–談金融業對客戶的損失填補

金融機構對特定顧客進行損失填補,從公平性及金融市場健全性而言可能在很多狀況下並非妥適,但對此等行為加以規範的前提,也不能扼殺金融消費爭議發生時,金融機構仍有若干彈性針對個案進行和解,以避免更高不必要成本的發生。如何執兩用中以處理相關爭議,並由主事者適度予以法制化或建立處理原則,以建立易於遵循的遊戲規則,實值得有識者加以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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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天昌

安侯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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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日本各大報傳出曾為巨人隊第一指名入團的前投手林泰宏,因擔任東鄉證券董事期間,使公司對數名因外匯保證金交易而蒙受損失的顧客進行日幣六千九百萬元的損失填補,而與其他該證券公司經營者遭東京地檢特搜部逮捕。據報當時進行損失填補的原因在於,未對顧客就外匯保證金交易的風險充分說明而勸誘其進行高風險的交易,為避免顧客向主管機關檢舉,而以如不對日本金融廳通報的話就填補其損失的方式處理。

林泰宏被逮捕的理由主要是疑似違反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禁止對客戶進行損失填補的規定,依同法規定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日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被逮捕的理由還包括疑似以虛構的外部委託費來支應損失填補所需的資金。

為何日本法下金融機構對顧客進行損失填補會構成犯罪行為,主要是日本在1980年代泡沫經濟崩壞後,許多證券公司對於重要客戶進行損失填補,造成金融交易秩序不健全及不公平的結果甚至社會問題。據報當時各大證券公司進行損失填補的金額達到二千多億日幣,後來立法禁止並課以刑罰後才喝止此種行為。

從上開案例也許會引發讀者聯想到前些年台灣爆發的人民幣TRF商品損失爭議案件,當時銀行因蒙受輿論及各方壓力,許多銀行在「息事寧人」、「避免訟爭」的考量下,由銀行與受損顧客進行和解以填補顧客損失,相較於日本法制「嚴刑峻法」加以禁止,台灣的金融實務運作似乎「別具一格」。

就一般私法領域的紛爭而言,進行和解不啻為定紛止爭,避免相關成本擴大的好方法。但金融機構關係社會經濟安定及公共利益,向來為高度管制的業別,就上市的金融機構更關涉為數眾多的股東權益,就以金融機構資產對特定顧客進行損失填補是否合宜,是否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以及是否對金融機構負責人造成法律風險等考量,如何規範著實是一個困難的議題。

筆者認為金融機構對特定顧客進行損失填補,從公平性及金融市場健全性而言可能在很多狀況下並非妥適,但對此等行為加以規範的前提,也不能扼殺金融消費爭議發生時,金融機構仍有若干彈性針對個案進行和解,以避免更高不必要成本的發生。如何執兩用中以處理相關爭議,並由主事者適度予以法制化或建立處理原則,以建立易於遵循的遊戲規則,實值得有識者加以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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