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28 - 最高行政法院實施大法庭裁判新制之變革

e-Tax alert 128 - 最高行政法院實施大法庭裁判新制之變革

行政訴訟受理案件中,以稅捐爭議事件占比最高,而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有鑑於此,108年1月4日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乃增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並定自同年7月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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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受理案件中,以稅捐爭議事件占比最高,而最高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終審機關,所為裁判有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作用,如各庭就相同事實之法律問題見解歧異,將影響裁判之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使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此外,就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問題,縱使尚未出現見解歧異之裁判,亦應賦予最高行政法院於涉及該問題之首件裁判作成前,有統一見解之機會,以發揮法律續造之功能,故應於審判權之作用內,建立適當裁判機制。有鑑於此,108年1月4日公布之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乃增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制度,並定自同年7月4日施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而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下稱各審判庭)提案予大法庭之法律爭議類型,包含:(一)歧異提案、(二)原則重要性提案。

歧異提案
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不一致(包括先前裁判已有複數紛歧見解之「積極歧異」,及各審判庭擬與未紛歧之先前裁判為不同見解之「潛在歧異」),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之情形存在,應以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本項提案為義務性,期能統一相同事實於不同審判庭間之法律見解,確保裁判之法律適用能為一致。

原則重要性提案
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促使法律續造之價值,或因屬新興、重大且普遍性之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之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本項提案為裁量性,故與歧異提案性質不同,又其為「預為」統一見解性質,故須在所涉問題首件裁判作成前進行;如先前已有裁判作成,應循歧異提案之程序。

二.有鑑於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之主體,為周全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乃賦予當事人得透過訴訟代理人,就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法律見解,於先前裁判對其已產生歧異(即積極歧異),或於具原則重要性時,促請受理事件審判庭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三.大法庭對於以上法律爭議之裁判,應由當事人透過訴訟代理人行言詞辯論,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四.大法庭處理法律爭議,屬終審之中間程序,故其決定應以裁定行之並予以宣示。而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案件終局裁判。

五.本次修正增訂之大法庭制度,因可達到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故將現行判例選編及決議(如聯席會議決議)制度予以廢除。此一制度廢除後,對於未停止適用之判例及決議,應回歸「先前裁判」之本質,各審判庭擬與此先前裁判為不同見解(即潛在歧異),應為歧異提案。

KPMG觀察

在大法庭新制施行前,最高行政法院遇有各審判庭見解不一情形,係採判例選編或決議制度以統一見解;惟其發動權在於法院內部,為一裁量權行使,且納稅義務人無促請發動之權利。而在此制度施行後,納稅義務人除可就積極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促請統一見解外,且其進行應行言詞辯論,並得請求徵詢專家學者意見,無疑地在稅務訴訟定紛止爭上提供其合適管道。納稅義務人如何善用此一全新訴訟制度,會是未來全方位訴訟權行使的重要課題。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黃彥賓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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