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25 -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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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三讀通過!企業到底有哪些租稅優惠?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陳志愷執業會計師及施淑惠副總經理將帶你深入了解:修正後的產創條例為企業帶來哪些利多?企業符合投資抵減的適用範圍及條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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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愷

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KPMG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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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產業創新條例」之租稅優惠將於108年施行屆滿,經濟部擬具投資於智慧機械及第五代(5G)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及技術投資抵減之修正條文,以及將現行租稅優惠延長10年、增訂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與適度進行法令鬆綁之修正條文,業分別於6月19日及21日經立法院加開之臨時會三讀通過。茲將相關重點列示如下:

智慧機械及5G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 (第10條之1)

企業投資於自行使用全新智慧機械,或導入5G行動通訊系統相關設備或技術(含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其同一課稅年度支出金額達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之範圍,得以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追溯自108年1月1日適用,其中智慧機械之施行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5G行動通訊系統之施行期間至111年12月31日。其抵減稅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適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於當年度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於當年度支出金額3%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而對於年度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惟如與其他投資抵減併同適用,其限額為50%。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例如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以上投資抵減之具體適用範圍如下:

•智慧機械:運用巨量資料、人工智慧、物聯網、機器人、精實管理、數位化管理、虛實整合、積層製造或感測器之智慧技術元素,並具有生產資訊可視化、故障預測、精度補償、自動參數設定、自動控制、自動排程、應用服務軟體、彈性生產或混線生產之智慧化功能者。

•5G行動通訊系統:運用符合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3GPP) 第15版(即5G第1版)以上規範之中高頻通訊、大量天線陣列、網路切片、網路虛擬化、軟體定義網路、邊緣運算等5G行動通訊相關技術元素、設備(含測試所需)或垂直應用系統,以提升生產效能或提供智慧服務者。

需注意適用本項優惠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每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

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 (第23條之3)

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一定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予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本項優惠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其於稅額報繳後始完成投資者,可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或加倍減除 (第10條及第12條之1)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餘未修正。

技術入股取得股票之緩課 (第12條之1)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增訂個人以自行研發所有智慧財產權入股之情況下,自取得股票日起提供股票發行公司與智慧財產權應用相關服務累計達2年,於股票轉讓或劃撥至集保帳戶時,其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得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課稅之措施。

以上措施,不適用於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以自行研發所有智慧財產權入股之情況。

創作人取得學研機構技術入股分配股票之緩課 (第12條之2)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增訂創作人自取得股票日起於我國境內之產業、學術或研究機構服務並從事研發累計達2年,於股票轉讓或劃撥至集保帳戶時,其時價高於取得股票之價格者,得以取得股票之價格作為轉讓或撥轉年度之收益課稅之措施。

員工股份酬勞取得股票之緩課 (第19條之1)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增訂從屬公司發給對其持股比例超過50%之控制公司員工之適用。另將原條文關於「公司兼任經理人職務之董事長及董監事」之排除適用對象,修正為「發行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得採穿透方式課稅 (第23條1)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主要有以下修正:

•將適用條件,區分為「分年出資」及「於設立年度出資達3億元」之情形。其自設立當年度起5個年度各需符合之條件,前者出資情形與現行規定相同,基本上以「實收出資總額」為基準;後者出資情形則依據各年度「決定出資總額」,判定其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金額應符合之標準。所稱「決定出資總額」,指創業投資事業於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逐年核定時所決定之前一年度出資總額;該出資總額不得少於該事業於設立年度起至前一年度終了日止之實際累計投資金額,並應於所定之適用期間屆滿前達到募資完成之實收出資總額。

•考量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個案評估之應有準備時間,故對於所應符合各年度資金運用於境內,需達實收出資總額或決定出資總額50%以上之條件,定自設立第2年度起適用。

天使投資人所得減除優惠 (第23條2)

除將適用期間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外,餘未修正。

KPMG觀察

對於本次產業創新條例涉及租稅優惠條文之修正,觀察如下:

•對於投資於智慧機械及5G行動通訊系統之投資抵減,屬短期之租稅優惠措施,係分別施行至110年12月31日及111年12月31日止,與其他租稅優惠施行至118年12月31日之情形不同。

•以應加徵稅額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得列為減除項目之優惠,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起適用,其進行實質投資之期間,為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例如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可進行該項實質投資之期間,為108年度至110年度。

•技術入股取得股票及創作人取得學研機構技術入股分配股票之緩課,比照員工股份酬勞取得股票之緩課,納入得以股票轉讓或劃撥至集保帳戶之時價,與取得股票之價格從低課稅之措施,惟需符合所規範之條件。另對於技術入股取得股票緩課之本項優惠適用對象,僅包括個人。

•需注意相關租稅優惠之適用,營利事業最近3年內不能有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作者

陳志愷 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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