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副總 陳慧玲
協理 孫碧月

綠能政策係臺灣目前推行的重要產業政策,離岸風電係該產業之一環,臺灣於全球發展綠能產業具有地理位置優勢,政府更針對投入離岸風電產業業者給予諸多獎勵及租稅優惠措施。以目前離岸風力發電為例,對離岸風電開發商而言,相關建廠於各階段涉及不同工程及設備建置,如水下基礎建設、陸上電力設施、海纜及海上風力機組設備等許多機器及儀器設備尚需由國外進口,進口關稅稅率如風機葉片為5%、風力渦輪為6.8%、塔架為10%,因相關風力發電機組之零件多樣而複雜,進口關稅可因稅則不同而有所高低,鑒於此產業特性,建廠期間進口關稅之減免將是影響專案開發計畫獲利之重要成本考量因素之一。惟經濟部預告108年離岸風電躉售購費率降幅達一成,對開發商影響甚鉅,開發商於風場開發前必須付出非常高的前端初期成本及相關無法反映的風險成本,因此在如何掌握於建廠期間降低其稅務成本及主管機關審理進度致為重要,將影響開發商資金調度及其專案開發投資報酬。

離岸風電

基於上述產業特性,考量到民營電廠興建過程中,有許多機器及儀器設備需由國外進口,政府對發電業提供以下關稅租稅優惠措施:

  1. 針對一般發電設備之進口免稅優惠,依照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增註十二規定,其申請人要件及應備文件如下:
    1. 申請人要件:公司組織且符合電業法第二條所規定之發電業(申請人若尚未取得電業執照,得以施工許可證先行申請)。
    2. 適用設備:輸入特定海關進口稅則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及第九十章之專供用於發電設施及發電用途之機器或儀器設備。
    3. 申請免稅條件:經經濟部能源局證明用途屬實且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關稅。
    4. 租賃公司適用:租賃公司輸入符合上述規定之機器或儀器設備,以資本租賃方式供給合於規定之事業使用者,亦可免徵關稅,其免稅手續應由租賃公司會同其所供給之事業共同辦理。
    5. 申請應備文件:包括輸入許可證影本(免輸入許可證者請附信用狀、付款證明或其他機關開立之進口、購置證明文件)、 工程計畫書、電業執照或施工許可證影本規格、型錄或說明書等證明文件。
  2. 針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進口免稅優惠,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六條與相關申請辦法規定,其申請人要件、適用設備、免稅要件及檢附文件如下:
    1. 申請人之要件:須係擁有電業執照之開發商且應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所有權人。
    2. 適用設備: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3. 免稅要件:經經濟部能源局證明用途屬實且國內尚未製造者,免徵關稅。
    4. 申請檢附文件:依不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類型提供不同證明文件,如電業執照或依電業法相關規定核發之施工許可證、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輸入許可證、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格、型錄或說明書,以及再生能源發電同意備案證明等。
    5. 無產製證明有效期限:廠商需關注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六條規定,所申請之無產製證明其有效期間為六個月。惟期滿前,如有正當理由,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綜上,在經濟部調降躉購費率壓力下,開發商於建廠期間投入成本之相關進口關稅之減免甚為重要,故應確實掌握其申請人資格、期程、文件及無產製證明有效期間等議題,始能於政府產業政策變動下有效降低建廠期間稅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