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16 - 中國個人稅改革最後一哩路:實施細則定稿,自2019年1月1日實施

e-Tax alert 116 - 中國個人稅改革最後一哩路:實施細則定稿,自2019年1月1日實施

中國個人所得法修正草案自8月31日頒布以來,社會各界對當中的各項具體操作存有非常多的疑問,期待相關實施細則能進一步釐清。當局隨後於10月20日頒布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草稿,並進行了徵求意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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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新秩序整合策略辦公室主持人,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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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個人所得法修正草案自8月31日頒布以來,社會各界對當中的各項具體操作存有非常多的疑問,期待相關實施細則能進一步釐清。當局隨後於10月20日頒布了《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草稿,並進行了徵求意見程序。(詳細內容可參考11月中國稅務實務月刊)經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精心琢磨,最終版本趕於12月22日敲定並正式對外頒布,台商主要關注議題集中於:


寬限期條款的延伸
由於新法對「稅收居民」的定義調整,只要當年在陸居住累計滿183天便屬當地稅收居民,因而落入全球所得課稅網絡,故對大部分外派常駐大陸的台幹而言,能否繼續適用舊法的寬限期條款(俗稱「坐月子」)攸關重要。實施細則草稿先前已預告有關操作將得以延續,最終版本亦明訂只要在陸連續居住不滿六年,並經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便可享免就境外所得在當地課稅的寬限處理。而就計算在陸居住滿183天的年度,只要一次離境超過30天,前述的連續六年期限亦可重新起算。


然而,新法的寬限期限如何與舊法相關計算銜接,抑或重新起算?又先前未能及時規劃離境30天而達在陸居住年限的人士,可否重新受惠?尚待後續文件或解釋進一步釐清。


有住所個人的定義
除應謹慎控管在大陸居住的天數,建議台幹人員更應該先行檢視自身有否已在當地構成「住所」,簡單說,從實質重於形式的角度下,是否已經變成當地「居民」,而非僅「過客」? 所謂「住所」,並非在大陸擁有房屋的狹義概念,實施細則明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之情況。在此情況下,納稅義務當不再考慮實際在陸居住天數,亦不適用寬限期間內免就海外所得納稅的優惠處理。


前述定義已沿用多年,並僅為廣義上描述,此次實施細則亦未作優化提升,故實務認定具有很大的彈性空間。倘若,台幹人員在派駐大陸期間,太太及孩子陪同赴陸居住,是否屬於「因家庭關係而在境內習慣性居住」? 又或台幹人員在派駐大陸期間購置房產自住,是否足以構成「習慣性居住」的住所?目前大陸與各國的租稅協定中,多就此有更具體的描述,如考慮個人的「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或「習慣性居住地」,甚或再通過兩國進行協商解決。目前在兩岸租稅協議未生效的情況下,台幹宜避免同時被認定為雙方的居民導致被重複課稅之風險。

外籍個人現行免稅補貼與新法專項附加扣除的銜接
新法引入了六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支出,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以及贍養老人支出,但扣除額相當有限,與原有法令中對於外籍人員免稅補貼的金額有很大的距離。例如,按照最終頒布的《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住房租金的扣除限額最高為每月人民幣1,500元,反觀目前外籍人員之租金只要按照實報實銷方式給付並在合理範圍內,可全額免稅。


免稅補貼政策對外籍人員包括台幹人員的稅負有重大影響。《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討論稿中曾明列,「外籍個人如果符合 … 專項附加扣除條件,可選擇按上述項目扣除,也可選擇繼續享受現行有關子女教育費、語言訓練費、住房補貼的免稅優惠,但同一類支出事項不得同時享受。」然最終頒布版本刪除了此條款,外籍人員現行的各項免稅補貼政策能否延續,尚待進一步明確。
如需參考上述法令之全文,可參考以下連結: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77.htm
《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22/content_5351181.htm

作者

劉中惠 會計師

任之恒 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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