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國發【2018】28號文件
註2:人社部發【2018】53號
註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四條原文:外國人、無國籍人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居民未依法取得就業證件即與內地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請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KPMG觀察
新政取消港澳臺人士赴陸就業的繁瑣要求,當地企業聘請港澳臺人員將更為便捷,台商或需再仔細檢示員工的整體待遇,尤其是長駐大陸的外派人員,以保持公司的人才競爭力。 近期出台的個人所得稅修正案便是關鍵一環,台商需深入了解及分析對於外派員工及公司雙方面的影響,並適時制定合宜方案應對,以平衡公司的人力成本以及員工實質待遇。我們的中國稅務專業團隊具備豐富經驗,能夠搭配智能化工具,為雇主及員工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儘管《就業證》規定取消,新政仍要求各地政府部門完善相關制度,將港澳臺人員納入當地的就業創業管理服務體系,並參照大陸居民對港澳臺人員進行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以加強就業失業統計監測。但具體將如何對港澳臺人員進行就業登記?例如,是否將以最近推出的「居住證」作為就業監測工具?目前尚待進一步觀察。 此外,對於未超過三個月的港澳臺商短期派駐員工而言,與大陸公司如何確立勞動關係,以往可能有法律上的疑慮。隨著相關規定取消,是否意味著這些短期派駐的員工能夠選擇僅保留與境外公司的勞動關係?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