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9- 海關緝私條例暨關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e-Tax alert 109- 海關緝私條例暨關稅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民國107年4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並放寬主動陳報(含報單申報錯誤之更正)加計利息免罰的措施以及刪除部分違章情節的最低罰鍰倍數標準,茲將修正重點列示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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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4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海關緝私條例」暨「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並放寬主動陳報(含報單申報錯誤之更正)加計利息免罰的措施以及刪除部分違章情節的最低罰鍰倍數標準,茲將修正重點列示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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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觀察

本次「海關緝私條例」及「關稅法」修正案,參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增訂主動陳報(含報單申報錯誤之更正)加計利息免罰之措施,並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行政罰法揭示之裁罰意旨刪除法定最低罰鍰倍數標準,均屬對納稅者有利的修訂。惟因關稅之課徵並不適用於稅捐稽徵法,因此對於已裁處之未確定案件,尚無依據該法第48條之3規定,適用裁處前或裁處時(包括行政救濟程序之決定或判決)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裁罰規定,而可能仍須依據行政罰法第5條之規定,適用「最初裁處時」之法律,並無修正後較低裁罰倍數之適用。

此外,雖關稅於貨物放行6個月後視為業經核定,惟核課期間屬實體事項,並非程序事項,故進口貨物稅及營業稅等海關代徵稅捐適用之核課期間仍為5年。納稅者對於該等稅捐如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涉及稅捐短漏,可依法辦理更正補報繳俾適用加計利息免罰之措施。

作者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林陣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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