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107- 外國貨主在我國境內從事輸入、儲存、製造加工等交易流程之我國來源所得計算新措施

e-Tax alert 107- 外國貨主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之來源所得計算新措施

財政部於107年4月17日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自境外輸入、儲存、製造加工並運交國內外客戶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算解釋令,明定可按同業利潤標準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下稱簡易計算方式)之交易類型,其適用地區不再限於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並降低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計標準,以更為合理類此交易之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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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7年4月17日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自境外輸入、儲存、製造加工並運交國內外客戶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算解釋令,明定可按同業利潤標準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下稱簡易計算方式)之交易類型,其適用地區不再限於自由貿易港區或保稅區,並降低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核計標準,以更為合理類此交易之租稅負擔。
依據財政部解釋,適用本令釋規定之交易類型可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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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於未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活動之交易類型1及類型3,如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其適用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由過去之12%修正為3%。
而對於有在我國境內從事製造加工活動之交易類型2及類型4,如貨物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其適用之計算公式為: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3%+(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我國境內及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合計以100%為限。
公式中分子「我國境內製造加工相關成本費用」,包括:

我國境內執行採購功能之成本費用:例如採購製造加工用境內外原物料或半製品相關人員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但不包括所採購原物料或半製品成本(過去需包括境內採購原物料或半製品,本則解釋予以放寬)。
執行製造加工功能之成本費用:如委託我國境內營利事業製造加工之費用。
交易類型2如在我國境內執行銷售功能,應包括銷售相關成本費用:如銷售貨物相關人員薪資及其他管銷費用。
分母「我國境內相關成本費用」,包括發生在我國境內之下列成本費用:

  • 輸入、儲存、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
  • 製造加工用境內原物料或半製品成本。
  • 運送與境內外客戶之成本費用。

分母「我國境外相關成本費用」,包括輸入(1)境外自行產製貨物或境外採購貨物、(2)境內製造加工用境外原物料或半製品之進口報單完稅價格。

需注意交易類型3及類型4(未在境外自行產製,而係在境外採購之貨物),執行銷售功能地點如在境內,因主要獲利過程發生在境內,不符合該等交易類型之要件,故其所得僅能核實計算,不適用本令釋之簡易設算方式。

KPMG 觀察

本解釋對於自境外輸入、儲存、製造加工及運送予境內外客戶之交易,放寬其採用簡易設算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之適用地區,並降低單純物流運輸及從事製造加工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計標準,屬於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故從事該等交易流程並採簡易設算方式計算我國來源所得之外國營利事業,應檢視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課確定之年度,是否有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適用本解釋之簡易設算方式辦理更正退稅之機會。

此外,本解釋指出構成我國來源所得之各類型交易,其貨物係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則對於貨物非在我國境內時完成銷售之意義及適用條件為何,有待澄清。

作者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林陣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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