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電商觀點:經營電商平台不可不知的主理人與代理人判斷

KPMG電商觀點:經營電商平台不可不知的主理人與代理人判斷

2017雙11即將到來,透過電商的宣傳操作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各方都在關注今年天貓單日成交額是否會突破新高,商品交易總額(Gross Merchandise Volume(GMV))是用來衡量電商業務增速的指標,惟是否能反映到財務報表的營業收入,是電商平台關注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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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貓雙11全球狂歡節,單日零售成交額達1,207億元人民幣,2017雙11即將到來,透過電商的宣傳操作及智慧型手機的普及,各方都在關注今年天貓單日成交額是否會突破新高,商品交易總額(Gross Merchandise Volume(GMV))是用來衡量電商業務增速的指標,惟是否能反映到財務報表的營業收入,是電商平台關注的議題,銷售一項產品金額120元,成本100元,收入到底係以總額120元(主理人)抑或以淨額20元(代理人)認列,涉及電商平台業者經營平台時所扮演的角色來決定收入認列的基礎。

 

2018年1月1日開始適用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五號「客戶合約之收入」提及主理人與代理人,係以特定商品移轉與使用網站平台訂購商品的消費者前,電商平台業者對該特定商品是否取得控制來判斷,考量指標包括 : 

1. 對特定商品或勞務具有訂定價格的裁量權

2. 對提供特定商品及勞務之承諾富有主要責任

3. 承受存貨風險,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背景

1. 電商平台與供應商簽訂合約:依電商平台與供應商合約之條款,消費者經由該平台購買商品時,電商平台有權收 取售價之10%作為佣金。

2. 消費者下單及支付款項:消費者至電商平台選購商品及下訂單及支付款項。

3. 供應商交貨:供應商直接交付商品給消費者。

 

判斷

1. 供應商對履行提供商品予消費者之承諾負有主要責任。平台業者既無義務於供應商無法移轉商品予客戶時提供商品,亦不對商品之可接受性負有責任。

2. 平台業者於商品移轉予消費者前或後之任何時點並未承擔存貨風險。平台業者未承諾其於消費者購買商品前自供應商取得商品,且未接受任何損壞品或退回商品之責任。

3. 平台業者對供應商之商品沒有訂定價格之裁量權。銷售價格係由供應商設定。

 

依上述判斷該平台業者為代理人,僅能以商品售價之10%認列收入,雖因此而減少平台業者之營收額,唯在衡量電商平台的市值,除了關注營業收入外,獲利、GMV、會員數、未來發展…等指標更是重要之市值決定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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