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94 - 「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翻修-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課稅

e-Tax alert 94 - 「產業創新條例」大幅翻修-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課稅

攸關新創事業發展的「產業創新條例」將大幅翻修。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於106年5月1日開始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版本,與租稅優惠有關的修正要點包括: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Pass-through Taxation)概念課稅(增訂條文第23條之1);創作人依法獲配之股票其薪資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增訂條文第12條之2);個人以現金投入成立未滿三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增訂條文第23條之2);此外,並就有限合夥事業於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或加計費用扣除,及以技術作為股本投資之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之適用進行法規鬆綁(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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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新創事業發展的「產業創新條例」將大幅翻修。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已於106年5月1日開始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通過之「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版本,與租稅優惠有關的修正要點包括: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Pass-through Taxation)概念課稅(增訂條文第23條之1);創作人依法獲配之股票其薪資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增訂條文第12條之2);個人以現金投入成立未滿三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符合規定條件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增訂條文第23條之2);此外,並就有限合夥事業於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或加計費用扣除,及以技術作為股本投資之所得得緩繳或緩課所得稅之適用進行法規鬆綁(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2條之1)。茲將增訂條文整理簡明表如下。

 e-Tax alert 94-01
 e-Tax alert 94-02

KPMG觀察

穿透個體課稅概念係在有限合夥事業階段依所得稅法計算課稅所得額但無須實際繳稅,而係將該部分所得額依合夥盈餘分配比率,以該事業年度決算日判斷合夥人所得歸屬年度,計算合夥人當年度之營利所得或證券交易所得,由合夥人依規定徵免所得稅。故本稅例具有消除投資人階段及被投資事業階段之重複課稅,及避免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因事業主體存在而轉變為應稅之營利所得之效益,但會使外資及個人投資人所得課稅時點產生提前之現象。


再者,適用本稅例之有限合夥事業因無需繳納所得稅,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及其他法律有關的租稅優惠措施,以符合課稅之衡平。但對於有限合夥事業計算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若為虧損,得否自以後年度應歸課合夥人所得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有待釐清。


本次「產業創新條例」有關租稅優惠之修正條文,目前仍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中。整體而言,創投有限合夥採穿透個體課稅有其節稅效益,惟因已跳脫傳統所得稅課徵原理而具相當複雜性,故於適用上應於新稅制

KPMG 稅務爭議預防與解決團隊

陳志愷執業會計師

施淑惠副總經理

林陣蒼律師

e-Tax al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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