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 alert 89 - 泰國海關與內地稅局進行資料交換

e-Tax alert 89 - 泰國海關與內地稅局進行資料交換

為增進稅務稽核成效,各國關稅與內地稅資料之交換分享為必然措施,近年拜資訊科技之發展,各稅務機關之資料交換方式由「紙本或離線」方式進展為「線上即時」,泰國亦不例外。近日泰國海關與內地稅局開始可登入對方資料庫,取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及繳稅紀錄作為稅務稽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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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分別說明關稅及內地稅運用彼此資料庫之查核重點、查核方式及對納稅義務人之可能衝擊如下:

一、關稅機關

運用內地稅資料之查核重點為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有無漏報權利金,泰國海關現已可使用內地稅局的資料庫之權利金扣繳資料以稽核可能漏計權利金為完稅價格之案件。泰國海關現行對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之估價方法與WTO關稅估價協定的規定一致,即符合下列條件之權利金,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應予計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中:
- 權利金與進口貨物相關。
- 權利金由買方直接或間接支付而未包含於進口貨物申報價格。
- 權利金支付為銷售進口貨物之交易條件。
 
泰國海關近來致力於查核進口人漏報應加計於完稅價格的權利金案件,尤其自海外母公司或關係企業進口貨物又有支付權利金情形更易被海關質疑其所支付之權利金應計入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遇此類案件,進口人有義務向海關證明該權利金並不符合前述應計入完稅價格之條件。

當納稅義務人不能向海關證明所支付之權利金不符合上述條件,將被核定為短漏報完稅價格,關稅部分除將被補稅外並被處以所漏稅款兩倍之罰鍰及依所漏稅款按月計徵1.5%的滯報金;加值稅部分由於關稅完稅價格為加值稅之稅基,故亦將被補稅(稅率為7%)及被處以所漏稅款一倍之罰鍰及依所漏稅款按月計徵1.5%之滯報金。

二、內地稅機關

內地稅局運用關稅資料之查核重點為納稅義務人有無短漏報企業所得及虛報出口總值冒退營業稅。

短漏報企業所得
泰國內地稅機關已可利用海關資料庫查詢納稅義務人的海關進出口資料。當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總值明顯高於向內地稅局申報所得時所揭露的收入,將被質疑短漏報所得。依泰國現行稅法,出口貨物至境外,除下列種類貨物外,將被視為在境內銷售:
- 樣品或研究用的貨物。
- 轉口貨物。
- 進口後一年內再出口給寄件者的貨物。
- 出口後一年內再退回給寄件者的貨物。

若納稅義務人不能證明出口貨物屬於上述不須計入境內銷售之貨物種類,內地稅局將依貨物出口時之市價計算其企業所得,並根據其短漏報的所得補徵所得稅併處以所漏稅款一倍之罰鍰,及依所漏稅款按月計徵1.5%之滯報金。

虛報出口總值冒退營業稅
依泰國現行稅法規定,加值稅之稅率為7%,若為外銷貨物則可適用零稅率退稅,內地稅稅局現可線上查詢海關資料庫,當發現關稅出口申報總值明顯低於加值稅所申報之出口總值,納稅義務人將被質疑漏報內銷貨物而虛報為外銷適用零稅率。若納稅義務人無法向內地稅局證明貨物確為外銷,內地稅局將核定補徵7%之加值稅稅額併處以罰鍰及依所漏稅款按月計徵1.5%之滯報金。

KPMG觀察

隨著泰國海關與內地稅局間之資料交換及分享,將更容易勾稽納稅義務人各項申報資料,遇有勾稽不符將據以請納稅務義務人舉證無漏稅情形。此外,我國在民國90年即發布「關稅與內地稅相互勾稽處理作業要點」明定海關與賦稅署、國稅局之間的選案相互勾稽機制,並且已將申報資料資訊化,建立線上交查平台以利海關與國稅局進行即時查證。足見各國海關及內地稅局之間分享資訊、聯合稽查已是全世界共通的潮流。

 

關於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入權利金之規定,我國與泰國相同,亦參考WTO關稅估價協定,於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並應加計「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在我國及泰國均屬常見之海關事後稽核對象,因舉證責任在於納稅義務人,企業應備妥完整相關文據以防禦海關查核之風險。

 

而納稅義務人是否有低報所得或虛報適用零稅率之出口價格情形,向來亦屬稽徵機關重點查核項目之一。為防範此類稽查之風險,企業宜妥善保存各項申報相關文件及單據,以便佐證其營運活動之適法性。遇有海關或稅局提出稅務處理上之不同見解,亦建議適時尋求專家之協助,以釐清爭議事項並減少所受影響。

KPMG Taiwan Trade and Customs 小組
葉維惇 執業會計師
陳彩凰 執行副總
施淑惠 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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