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关注重点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关注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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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围着桌子坐

企业进行科创板申报时常常会被问询收入确认的问题,尤其是作为具有特殊行业特色的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存在一定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更被监管当作问询的重点,为此,本期为您聚集科创板热潮下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热点问题,与您共话科创。

互联网及相关企业科创板IPO进度表

科创板IPO进度表

从表格中列示的互联网及相关企业的监管机构问询中,我们整理出以下收入确认方面的关注重点:

审核关注重点:

  • 企业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充值赠送等优惠活动、金额及其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

建议:

互联网企业发放优惠券,目的是为了业务拓展、吸引新用户的,建议应考虑将相关金额确认为销售费用;互联网企业在向用户销售商品时赠与的优惠券或积分,建议应考虑优惠券或积分的公允价值以及使用率,将其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用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审核关注重点:

  • 企业在交易中为主要责任人的依据,按全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会计处理原则:

现行收入准则中并未对主要责任人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参考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建议:

互联网企业尤其是电商企业往往会遇到判断销售给消费者的收入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的问题,建议发行人结合公司在交易中主要合同条款和承担的存货风险、自主定价权等交易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通常情况下,若发行人不能自主决定将商品提供给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之外的其他方,或不能阻止零售商向该消费者转移这些商品,发行人通常应作为代理人按净额确认收入;若发行人可以自主选择供应商,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商品,并具有一定的自主定价权,那么发行人通常应作为主要责任人按全额确认收入。

 

审核关注重点:

  • 新收入准则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

会计处理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说明,新收入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如下:

  1. 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 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 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4. 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建议:

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建议发行人尽早完成主要业务合同的梳理,评估新收入准则对其主要业务收入确认、计量和列报等方面的影响,以及时披露和应对新准则实施对发行人未来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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