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以《条例》形式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政府以《条例》形式保障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000
城市景观

2019年7月14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开展为期近一月的向社会征求意见。毕马威注意到,该《条例》列入了2019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时隔两个半月就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体现了中国政府对营商环境提升工作的高度决心、营商环境立法工作的较高效率。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的推出,贯彻了中国近年来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总结了各地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指明了未来中国系统性提升营商环境的方向和重点,与《外商投资法》关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为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了重要保障,最终目的是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认为,《条例》至少汇聚三重价值:

  • 一是填补了营商环境法律法规顶层设计的空白。前期一些省市出台了营商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属于下位法;而《条例》从中国国家层面进行了营商环境的顶层设计和统一规范,在国际上也是比较领先的做法。
  • 二是为各地开展营商环境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提出将积极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实际,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并配套容错机制保障。这是《条例》的一大亮点,能够促进全国各个城市、自贸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继续发挥创新活力和改革动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优化营商环境导向的制度创新。
  • 三是为未来营商环境提升的着力点进行了明确。在前期各地各自创新、各自改革的基础上,《条例》对营商环境关注的各领域、各环节进行了方向指导、重点明确、标准概述,让各地各部门更加有的放矢。

《条例》遵循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涵盖了对政府职能、市场行为、中介机构服务等分别的指导和约束,回应了企业全生命周期经营过程的重要关切事项。具体看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核心内容,其中“市场主体”部分明确了平等对待和保护权益两方面重点,从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招标采购、产权保护、纠纷解决机制等全系统切入,力促中国营商环境真正实现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市场

市场环境部分,参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等国际通行指标,并进行了丰富和延伸,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重要行政事项如何规范化、便利化合规,进行了总体阐述。完善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标准、压缩办理环节和时间、促进跨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服务效率等是共性要求。

市场环境

政务服务部分,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照融合线上线下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诉求处理与监督评价三个方面,对政务服务大厅和平台完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等进行了指导,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证照分离”“多证合一”等前期改革成功经验进行了固化明确。并对建立政企沟通机制、诉求处理机制、政务服务监督、政务服务评价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凸显了邀请社会各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营商环境提升过程的良好机制。

政府服务

监管执法部分,突出了公正监管的理念,从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三个方面,对监管职责、综合监管执法和联合检查、包容审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以及规范行政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监管执法

毕马威认为,正如《条例》所体现的深刻内涵,打造优越的营商环境需要中国各地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协同努力。

  • 一方面,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健康运行,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需要法律服务等各类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自身强化合规意识、创新合规管理,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后,从政策、服务和经营等领域多管齐下,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真正可期。

毕马威期待,发挥我们对中国各地营商环境提升咨询的丰富经验,与更多有为政府一起,以政策创新、制度优化促进营商环境提升,贡献我们第三方角度对市场主体诉求的分析理解、提供解决方案与可行性建议。

© 202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京ICP备1202818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233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