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两个海关总署令分别对原产地声明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规则进行了明确,预计未来会对广大进出口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建议广大企业特别是存在出口业务企业加强关注。

背景

原产地声明是原产地管理通行制度之一,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暂未广泛采用该制度,也未对原产地声明制度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性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4号明确并完善了原产地声明制度具体管理规定,将会有效推动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

我国签署的最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RCEP将从2022年1月1日起在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开始生效。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明确了RCEP原产地管理规则,并允许使用经核准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也标志着我国FTA(Free Trade Agreement )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毕马威观察

海关总署令第254号明确了对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及管理要求,毕马威对此进行了初步整理,具体内容如下:

经核准出口商定义及条件

  •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对具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货物开具原产地声明的企业。申请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应符合的三个条件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流程

海关建立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通过该系统提升对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声明的认定及管理。具体认定流程如下:

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流程

海关事后监管

海关核查

  • 海关可以对原产地声明、相关货物、文件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实施检查;
  • 经核准出口商应跟据海关总署令第254号相关规定保存相关文件,以便配合海关后续核查、检查。

➣ 注销及撤销

  • 经核准出口商申请注销、企业信用等级不符合规定、有效期届满后未进行续展的,海关可以注销认定;
  • 经核准出口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得认定、存在伪造或者买卖原产地声明行为、不配合海关核查工作并情节严重、开具的不合规的原产地声明数量及金额达到一定比例的,海关可以撤销认定。

适用范围

目前,与我国签定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经核准出口商制度规定的情况如下:

➣ 无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中国-格鲁吉亚、中国-韩国、中国-秘鲁、中国-新加坡、中国-智利、中国-巴基斯坦、中国-东盟、中国内地-香港、中国内地-澳门、中国-柬埔寨、中国-马尔代夫、中国-澳大利亚、中国-哥斯达黎加、中国-新西兰

➣ 有经核准出口商制度: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RCEP

RCEP项下原产地管理办法

将于2022年生效的RCEP明确规定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经核准出口商才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为更加有效落实最大规模自由贸易协定在国内的落地,海关总署第255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原产地认定规则及要求。与以往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RCEP原产地规则存在一定差异,给广大出口商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建议重点关注:

  • 对累积规则只采纳货物累积规则,即在一方获得或生产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方用于生产时,才能视为原产材料;
  • 明确了存在关税差异货物原产国判断标准,包括一般性的原产国判断标准、《特别货物清单》货物原产国判断标准,以及无法通过前两种标准确定原产国的标准;
  • 暂未采纳RCEP中对“生产用材料”(一般也称“中间产品”)相关规定,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规定,即使中间产品具备原产资格,在确认最终产品的原产地时,仍将中间产品中最初非原产材料作为非原产材料考虑;
  • 进口企业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原产地证明的,允许其向海关对其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并同时提供税款担保办理海关进口手续。

毕马威建议

结合本次发布的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和255号,建议广大企业:

  • 提前确认公司涉及FTA 出口业务,重点梳理出口货物适用的原产地规则、HS编码等信息,以便后续《办法》生效后及早申请并适用。
  • 企业结合要求的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条件,完善企业内部进出口业务管理制度,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毕马威自主开发的FTA 管理系统,可协助广大企业实现海关原产地日常管理系统化、流程化、规范化。
  • 符合经核准出口商条件企业,建议提早准备海关要求的资料,适时提交书面申请,尽早通过海关认定。后续出口时使用原产地声明代替原产地证书,减少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频率,从而提高通关效率同时享受关税减让。
  • 企业通过优化日常内部规范管理制度,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有效避免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的关务潜在风险,并提升海关信用等级。

毕马威同时注意到,海关总署令第254号暂未对企业优惠贸易协定知识掌握、制度和内部管理系统建设等要求设立明确标准,我们将持续关注配套政策或措施发布。

毕马威一直以来关注海关动态,在相关财务税务、贸易关务等专业领域有深入的洞察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在产业发展规划、税务关务优化、政策适用实操、政策调研与优惠扩大申请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服务。毕马威将继续追踪相关法规具体实施情况,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专业人士获取政策解读及实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