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 | 阅读时间两分钟
当前,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Standards)编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准则要求作出所有披露,即便其没有公共受托责任。另外,某些子公司可能会选择应用《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for SMEs)或当地公认会计原则,以避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复杂披露要求,但仍然需要向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母公司进行汇报,因此不得不保存两套会计记录。这种方式可能较复杂,成本也高。
为解决这一问题并简化集团内符合条件的子公司所作的财务报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理事会”)提议制定一项新的准则,使符合条件的子公司能够采用: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以及
- 简化后的披露要求,类似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披露要求。
这项拟议的新准则可降低子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成本,因为它既可避免维护额外的会计记录,亦可避免提供超出使用者需求的披露信息。
理事会提议的具体内容?
- 对符合条件且选择应用拟议新准则的子公司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并且
- 明确指出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不适用的披露要求。
理事会的提议是基于《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拟定。根据《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确认和计量上的不同之处,理事会调整了拟议新准则中的披露要求。
拟议的新准则不涉及具体的过渡规定,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相互衔接,详见下表:
子公司上一期间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准则: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是否适用? |
《中小企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是* |
当地公认会计原则 | 是*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 否 |
*适用于拟议的新准则而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下的披露要求。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月31日
1 《无公共受托责任的子公司:披露要求》(Subsidiaries without Public Accountability: Disclos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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