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2021年07月15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公告2021年第250号,简称《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将充分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新原则。
  • 《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进出口人期盼已久。自从新的一轮中国海关大通关改革在全国广泛开展以来,在尊重企业通关自主选择的前提下,海关积极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业务改革,目前已经可以明显感觉到通关效能的显著提升。同时中国海关推进风险整体防控、精准防控,在征税、监管、稽查和打私方面保持常态。随着企业自主申报的推行和海关加强事后监管,越来越多的申报问题在海关的稽核查中被发现,大量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随之出现且持续增加。从直接的影响上来判断,一方面,海关大量资源可能被占用,用于处理统计错误、归类错误等危害轻微的行政案件;另一方面,企业享受通关效率提高的同时,又面临一旦申报出现问题可能将被课以行政处罚等严重的经营风险。
  • 在《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出台前,对轻微涉税等后果较轻的案件海关已经建立了允许企业通过主动披露免予行政处罚的政策。同时,海关通过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等对一些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进行处理提高办案效率的措施。修订后《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海关行政案件程序多项要求,使得海关可以对轻微或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对企业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案件,也不予行政处罚。
  • 另外,《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回避、管辖、案件调查、处理、听证等规定。同时,增加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和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快速办理程序。突出了海关行政执法注重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宽严相济且兼顾效率原则。

背景

2021年1月22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本次《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出台,是在海关行政领域,贯彻《行政处罚法》上位法原则精神的具体体现。

同时,根据海关行政案件执法立法现状,修订整合了2006年以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等法规。

2018年海关与检验检疫完成机构改革,形成新的海关职能结构,为适应海关执法需要,《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修订增加了针对检验检疫业务的相关内容。

  • 具体修订内容
公告2021年第250号 重点增加和修订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一般性规定 第七条  海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三章 案件调查
  • 第三十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第四十四条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行政处理决定
  • 第五十六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海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新增加)
  • (简易程序)第一百零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海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快速办理)第一百零三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是事实清楚,当事人书面申请、自愿认错认罚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审核、审批等环节,快速办理案件。

毕马威观察

《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发布实施将受到进出口相关企业的欢迎。因为该规定明确了企业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情形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国已经成长为全球国际贸易总量第一的经济体,跨境货物贸易额保持继续增长、跨境电商等新的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带来了千变万化的商品和纷繁复杂的商业交易模式,海关的法规也日益复杂,尤其是在海关税收征管中的归类业务、海关保税加工贸易监管业务和商品检验检疫业务等专业领域,企业容易出现对复杂的法规规定的错误认识而造成申报问题,如果对此按破坏海关管理秩序故意违法行为一样课以行政处罚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非主观过错不处罚的新规定将使处罚与行为相匹配,避免企业因噎废食,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发布实施将促进海关正在进行的各项通关改革和贸易便利化措施。该规定明确了海关对于轻微的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首次违法或者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近年来,海关提升了通关时效给企业通关带来了便利,同时海关通过规范申报、推行AEO认证等,促进企业加强自身关务内控管理,提高报关质量。但是在实践中,毕马威发现,诸多企业包括很多跨国公司,业务量迅速提升造成关务从业人员面临巨大压力,采购、物流、报关等各环节协调配合中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发生违反海关规定的情事。新的规定对于大量的、轻微的及时纠正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较轻处罚甚至不处罚,客观上减轻了企业经营风险及相关人员的从业风险,有利于维护关务人员开展正常业务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积极参与海关各项改革,加强关务内控管理创造了良好环境。

《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深化海关行政案件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该规定明确了海关行政案件处理过程中管辖、回避、调查和处理、听证等各项程序,与时俱进的完善了近年来海关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问题,例如增加规定海关应当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全过程记录。尤其,新规定修订和增加了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及轻微的违反海关规定的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的程序,维护公正的前提下,提高了相关案件办理的效率,节约了海关行政资源和企业的经营成本。

毕马威建议

如前所述,《海关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明确了相关案件的海关程序要求,但是一些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说明相关概念及定义,例如:

  • 违法行为轻微的具体量化标准什么?“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所谓及时的具体时间定义?没有危害后果的各种具体情形?
  • 初犯的定义是什么?当事人发生不同的违法行为初犯是否仍成立?
  • 当事人如何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具体的证据要求?

同时,对于进出口企业应该视自身不同的情况,深入理解规定的内容,研判可能的影响并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 新规定确定了首犯不处罚,非主观过错不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对于已经发生较重的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海关行政案件调查处理的少数企业,根据行政执法处罚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是否构成首犯、是否有证据证明非主观过错等方面研究是否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不予处罚的可能。
  • 新规定确定了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等行政处罚新程序。企业可以结合日常业务中发现的和发生的各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采取主动披露等方式,或者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方式解决存在的关务问题。
  • 新规定确定了充分遵循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新原则。对于有大量进出口业务的广大企业,结合新规定中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不予处罚的规定,加强年度关务业务内部审计等措施,及时发现存在的进出口海关申报问题,研究适当的解决方案,及时纠正,减少潜在的关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