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下称“中关村企业”):

  • 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额度从原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 可享受优惠的非独占和全球独占许可权的年限从原来5年下调到3年;
  •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达到100%的关联方可享受该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次通知的发布,响应国务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技术市场化发展的精神,也进一步彰显中关村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上的先行角色。

背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下称“《通知》”)。

本《通知》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以及《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2号)的基础上针对中关村企业在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额、可享受优惠的许可使用权年限以及关联方适用性上进行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毕马威观察

本《通知》针对中关村企业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所得额度从原来5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增长幅度达到四倍,积极响应国务院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技术市场化发展的精神,也进一步彰显中关村在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上的先行角色。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的统计数据,全国范围内2019年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增速居四类合同之首,成交额为2188.9亿元,同比增长35.9%,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8%。由此可见该政策优惠如果推广到全国范围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技术转让合同的成交体量,更多的企业将有机会享受由技术转让带来的所得税优惠。

这里需要提示的本《通知》所指的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和昌平园。

除此以外,《通知》明确可享受该优惠政策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年限为3年以上(含3年)。在本《通知》执行之前,适用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的相关年限为5年以上(含5年)。由此可见中关村企业相较其他范围的居民企业可享受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将更广,优惠渗透度更高。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旧政策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通知》明确该类关联方技术转让所得现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承担起了桥头堡的作用,吸引众多科技企业落户发展。科技企业因为股权结构和业务需要设有较多关联企业,因而关联交易日趋普遍。本《通知》对关联方适用性上的修订很好契合了中关村的企业特点,具备一定更大范围的推广空间。

毕马威建议

结合本《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我们建议企业:

  • 科技与财税部门通力合作,充分挖掘适用的技术知识产权并优化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
  • 及时并深度了解技术转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申请流程,针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积极进行减免税相关享惠申请;
  • 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技术转让合同的规范,特别是需要如涉及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需要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一并收取价款,避免不符合条件的合同导致优惠享受的错失;
  • 结合企业整体技术和知识产权的战略规划,充分考虑关联企业在享受涉及技术和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软件企业优惠等)上的筹划,通过合规的技术转让实现技术和知识产权在关联企业之间的合理布局。

毕马威一直以来关注科学与技术领域的动态,在研发活动税收优惠、政府扶持政策及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有深入的洞察和丰富的经验,可以在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的申请以及知识产权规划与布局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服务。

毕马威将继续追踪国家及地方陆续出台的与科技创新相关优惠政策及细则,给予相关的专业意见和建议,请联系毕马威专业人士获取政策解读及实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