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 | 阅读时间2分钟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动态 | 租赁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 Leases),承租人通常不会把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租赁负债计量,除非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理事会”)正在建议就售后租回交易中产生的可变租赁付款额提出一种新方法。
拟议方法将弥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中的缺口,但可能引发争议,原因之一是拟议方法要求承租人对基于销售额或消费者价格指数的预期可变租赁付款额进行估计。这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一般模型大相径庭。
弥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缺口
对于含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售后租回交易如何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实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如果所有租赁付款额均取决于承租人的未来销售额,那么承租人能否以零来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最初,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S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在议程决议中得出的回复结论是:即便租回交易的所有付款额均为可变付款额,使用权资产和负债在售后租回交易日也不大可能以零来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建议理事会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以解决后续会计处理问题。
新方法建议将可变租赁付款额纳入计量
理事会的提议认可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结论,但作出更详细和明确的规定。该提议要求,卖方兼承租人应估计其在租赁期内预计将支付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例如,如果租赁付款额取决于卖方兼承租人的销售额,则卖方兼承租人应估计租赁期内的预期未来销售额。
然后,卖方兼承租人使用该估计值来计量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具体方法如下所示。
使用权资产
卖方兼承租人应通过比较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例如,如果资产出售前的账面金额为80,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50,出售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则使用权资产将按照80*(50/100)=40来计量。
租赁负债
即便预期租赁付款额为可变付款额,卖方兼承租人也应将其纳入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卖方兼承租人应当:
- 假设预期租赁付款额已支付而减少租赁负债;并且
- 将预期租赁付款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过渡要求
拟议修订将追溯适用,除非需要使用后见之明。在这种情况下,预期租赁付款额将在首次适用拟议修订时予以确定。
下一步
* 请参阅了解毕马威的反馈意见(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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