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IC®实务解答--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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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程

为履行客户合同而产生的培训成本

议程最终决定时间:2020年3月

议程背景:

企业签订了一份提供外包服务的合同,该合同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的适用范围内。

为了能够向客户提供服务,企业培训自己的员工,以便他们了解客户的设备和流程,因而产生了培训成本。

  •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 38)第15段所述:由于员工可以离职,企业不能控制培训产生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培训成本无法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
  • 在IFRS 15下,企业不将培训活动识别为履约义务。

该合同允许企业向客户收取如下培训费用:

  1. 合同初始阶段;
  2. 因客户业务扩张导致企业雇佣新员工产生的培训费用。

问题:为履行客户合同而产生的培训成本,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还是费用(即适用IAS 38还是IFRS 15)?

IFRIC结论:

  • 在本议题所述的情况下,企业适用IAS 38来核算为履行客户合同而产生的培训成本。这是因为,IAS 38第5段明确规定培训支出属于IAS 38的适用范围内,因此,IFRS 15不适用于该等成本。
  • IAS 38第69段列举了部分应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的支出示例,其中包括培训活动支出。

因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 (简称“委员会”或“IFRIC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议题所述的情况下,企业为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培训成本,于发生时将其确认为一项费用。委员会注意到,企业能向客户收取培训成本的这一事实不会影响该结论。

请点击下方链接,阅读议程决定原文: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updates/march-2020/#6

列报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作为功能货币的境外经营所产生的折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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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updates/march-2020/#3

境外经营在其功能货币成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之前所累积的折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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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updates/march-2020/#4

列报境外经营的功能货币首次成为恶性通货膨胀经济货币时的比较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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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updates/march-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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