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政司在2020-21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将引入一项针对附加权益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中心的地位,这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亚洲的一项重要发展。这亦是特区政府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保持竞争力而采取的一项开拓性举措。

背景介绍

近年来,在香港,附加权益的税收处理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事项。事实上,毕马威一直致力于推动明确该事项的税收处理,并使之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期望保持一致。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是香港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其重要性在最近的2020—21财政预算案中得到了香港财政司的认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香港直接或间接地雇用了大量的人员参与该行业的投资,管理及服务活动。

鉴于私募股权投资和更广泛的资产管理行业对香港经济增长的重要性,香港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巩固香港在亚洲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领先地位。这些举措包括:

  • 引入一种新的开放式基金制度,允许例如对冲基金等在香港成立;
  • 2019年初引入统一的基金豁免制度,在香港营办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获得免税;以及
  • 2020年底,计划推出有限合伙基金法(LPF Law),将允许各类基金发起人在香港设立私募投资及其他基金。

尽管特区政府大力推动基金行业的发展,然而围绕附加权益税收政策的不确定性仍持续影响着香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的吸引力。

香港对于附加权益的现行税务处理

由于过去几年香港税局对于附加权益的税务处理与业界观点不尽相同,附加权益在香港已经发展成为的一个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

根据税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51条,香港税局的立场是,附加权益收入可归因在香港进行的管理或顾问活动产生的收益,并被视为来自香港的管理或咨询服务收入。这种观点似乎受到了对冲基金产生绩效费方式的影响,在形式上与附加权益类似。

对于许多对冲基金来讲,绩效费的构成及其征税方式与管理费相同。然而,对于大多数其他投资基金资产类别,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房地产基金和基础建设基金,附加权益代表着就基金底层投资收益分配所享有的份额,类似于将投资回报分配给其他有限合伙人的方式。在香港,有限合伙人的所取得的该类投资回报是免税的。

因此,无论基金的类型如何,税务局持有的观点是,附加权益应当作为一项费用,从在香港经营的基金经理或顾问手中征税。在实践中,税务局基于转让定价分析,对此“费用”与香港所履行的职能之间的关联程度来计算征税金额。

然而,基于香港现行税法,我们的观点是,在一个典型的私募基金结构中,真正的附加权益是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回报,并且在法律上与实质上都与有限合伙人在基金中取得的投资回报相同。

与其他合资企业安排类似,私募股权合伙结构亦是一种对于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关于风险/回报的安排方式,即双方向基金进行出资,并视投资收益状况取得或有回报。该基金结构的出现并非源于香港,而是初创于海外并被香港所采用,以符合投资者的预期。在这种安排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所分配和分享的利润,在税务处理方面应当被平等对待。

宣布的提案

香港即将推出有限合伙基金法,旨在鼓励基金经理在香港设立基金,有鉴于此,特区政府宣布将考虑为附加权益引入新的税收优惠。

特区政府尚未说明其正在考虑的对于附带权益的征税方式,但我们预期对于此问题的磋商将与近期展开。可以想象,该征税方式可能是对于附带权益的分配收入全额或部分免税,或者是在现有税收规定中对于附带权益应当如何征税问题予以说明。所设想的征税模式在协商过程中将逐步明晰。

然而,为了使这一举措行之有效,特区政府有必要在敲定任何此类法规之前,让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参与其中。如果这些规定不足以阻止基金行业在诸多国家如新加坡等其他国家的增长趋势,那么香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领先地位将岌岌可危。

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在沟通中表示,希望香港政府认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而非默认附加权益的安排即是以避税为前提。随着各类基金对于在传统基金以外的地点设立基金的兴趣日益浓厚,采取恰当的政策组合以确保香港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心的领先地位将变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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