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0年0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2号公告”),决定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国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自2019年12月13日中美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并于2020年1月16日正式签署相关协议以来,这是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发布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公告,此次排除在前期两次已开展排除工作基础上扩大了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并进一步优化了排除程序,特别是在此疫情蔓延情况下,更值得广大进出口企业重点关注。

政策摘要

申请主体

  • 申请主体为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 我们理解与前两次排除申请不同,此次市场化采购排除的申请主体强调了“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和“中国境内企业”,进一步限定了申请主体的范围,行业协会、非进口企业等暂不能作为申请主体。

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

  • 我们理解此次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范围进行了扩大,不再局限于批次,并用附件形式列明可申请排除商品范围,附件清单外商品可申请为增列排除商品,同时也明确了自动排除免于申请商品范围。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可申请排除商品清单

可增列排除商品

可自动排除免于申请商品

  • 部分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
  • ·共包括696个8位税号商品,包括大豆等农产品,原油等能源产品,以及其他部分产品等
  • 公告附件清单外商品。例如动植物产品、食品、化工产品、纺织产品、钢铁制品、电器产品、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等
  • 已出台和今后经批准出台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
  • 快件渠道进口商品
  • 已纳入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清单、在排除期限内的商品

申请方式和时间

  • 通过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https://gszx.mof.gov.cn)填报并提交排除申请。
  • 排除申报系统于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未规定申请截止日期。

申请填报要求

  • 对于清单内商品,企业需完整填写申请排除商品税则号列、采购计划金额等排除申请信息。
  • 对于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除上述信息外,还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 我们理解与前两次排除申请相比,此次排除在申报内容上进行了明显简化,不可替代性、行业影响等未进行重点强调,着重突出采购计划金额。

申请结果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审核,直接将排除申请结果通知申请主体。
  • 通过核准后相关申请主体相关商品的排除有效期为自核准之日起一年,排除金额限定在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超出部分不予排除。
  • 对在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上述排除措施。
  • 此次明确核准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采购实施

  • 申请主体需及时上传成交信息,经核准的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需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核准后予以排除。
  • 申请主体应在进口报关前,提交自我声明并领取排除编号,该编号需在报关上进行填写。

毕马威观察

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以来,2号公告的发布可以视为中方为解决目前中美经贸争端持续性努力成果。2号公告的实施,将极大程度减少自美采购并进口商品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成本压力,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特别是在此疫情蔓延的背景下,2号公告势必成为广大进出口企业的一剂“强心针”。因此,毕马威建议相关进口企业把握这一契机,充分评估此次排除申请的需求,并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和准备:

  • 此次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商品范围较广,除清单内696个8位税号外,清单外商品也允许增列排除。建议企业比照2号公告商品清单,对实际进口的加征关税商品进行梳理,区分清单内和清单外商品,拟定排除申请范围,并针对拟申请排除商品做好采购安排,包括采购数量计划、采购意向/协议安排、采购时间等。
  • 此次排除对申请主体进行了限制,因此广大企业应结合自身进出口业务进行合理规划,特别是对于集团性质企业,需要明确进口主体名单,尽早确定排除工作的申请主体。
  • 采购计划是本次排除工作的基础之一,无论在填报申请阶段还是排除实施阶段,企业均需尽可能严格按照计划进行采购,且相关数据需要精确到月。为确保排除的顺利实施,建议企业尽快对采购计划进行梳理,确定合理采购计划,避免由于差异导致排除额度浪费,或者实际进口超过核准额度需要追加申请带来的额外工作。
  • 此次申请排除工作将以申请主体为单元,将审核结果通知至申请主体,暂不进行公开发布,政策“搭便车”不再可行,因此各个企业应充分发挥主动性开展申请工作,维护切身利益。排除申请被批准后进口商品将采取“排除编号”报关方式获得加征关税免除,广大企业也应加强关注并更新相关内部操作程序。
  • 2号公告并未设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且提出了追加申请的情形,这充分体现了此次排除申请工作的长期化、常规化。相关企业应视采购进口情况长期关注并积极跟进,了解政策的发展及执行情况,完善排除申请准备工作,熟悉排除成功后的商品进口相关操作,更加顺畅地享受此次政策红利。
  • 当前疫情给企业经济带来重大影响,此次申请排除较为及时,联系之前关于捐赠商品的免除加征关税规定,充分展现了中国政府战胜疫情的决心。建议企业在此背景下,抓住机会,共克时艰,最大程度上减轻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停运等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