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新规,明确保税维修业务管理
海关总署出台新规,明确保税维修业务管理
中国税务快讯 - 第三十期,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创新化发展和全球价值链重构,中国企业对于提供境内外保税维修业务的需求日益提高。2015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59号公告”),明确允许区域内企业开展境外及境内(区外)的保税维修业务。毕马威中国于2015年12月撰写了相关的中国税务快讯对该公告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详见以下链接:“《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2018年12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8年第203号《关于保税维修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3号公告”),将保税维修业务的范围扩展到特殊监管区域外,这不仅打破了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在地域上的限制,而且有助于区内外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合理配置和利用资源,优化服务质量。
主要内容
203号公告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的条件、业务范围、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如下规定:
保税维修业务范围及企业申请条件
203号公告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除外,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通过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另外,203号公告对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应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并需接受海关的实地验核评估。
账册设立及核销管理
203号公告明确保税维修业务需要设立专用账(手)册,分别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维修货物及以保税方式进口的维修用料件建立电子底账。账(手)册在设立时,需对备案成品填报“货物品名(已修复)”和“货物品名(无法修复)”,对备案料件填报“货物名称(待修复)”和“维修用保税料件”。
保税维修业务不对单耗进行备案,将以维修工单为基础进行据实核销。
保税维修货物的处置
203号公告对保税维修业务中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的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不得内销。对于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处置。
入境维修各种模式的比较
考虑到此前企业从事入境维修主要使用的是特殊区域内保税维修模式或修理物品模式,我们结合59号公告及修理物品有关法律法规,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区外保税维修和修理物品的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简要归纳并汇总如下:
|
区内保税维修 |
区外保税维修 |
修理物品 |
监管方式申报 |
“保税维修(1371)” |
“保税维修(1371)” |
“修理物品(1300)” |
待维修货物进境征收保证金/保函 |
不需要 |
目前未明确,考虑比对加工贸易业务现行规定(从而大多情形下不需要) |
需要 |
期限要求 |
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
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的保税维修企业,经主管海关确认,可按合同实际有效期确定核销周期 |
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
维修用料件进口 |
可在保税账册下进口,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
可在保税账(手)册下进口,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
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比照保税货物监管方式进口,但企业通常征税进口 |
是否可维修禁止进出口货物 |
在取得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前提下开展维修 |
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有关部门依授权准许 |
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
毕马威观察
- 在区外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政策依然延续了对国内生态环境影响的考量因素,原则上不得从事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保税维修业务,也不得利用保税维修方式开展拆卸、报废业务。值得关注的,是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部分高值机电类商品(如医疗器械类及机动车零部件商品)由于列入禁止进出口货物范围,此前对于这类货物的境内维修业务困难重重,此次203号公告比对59号公告进行了调整,可期待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入境维修商品的范围以及申请流程进行明确。
- 203号公告要求对保税维修业务中产生的各种货物的处置进行了明确规定,原则上要求全部复运出境,不得内销。对于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处置。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符合国家环保资质的企业数量较少,且目前对于在国内保税货物销毁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手续较为复杂,这对于企业在国内申请销毁边角料、坏旧料件等货物的可操作性还有待观察。
- 另外,203号公告对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应满足的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并需接受海关的实地验核评估。公告在放宽了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的同时,也提出了海关下厂评估的法规要求。
- 针对建立电子底账的要求,企业在保税维修业务开展之前,在账(手)册设立时,建议按照要求对保税维修货物是否可修复情况及相关数量等信息进行评估及合理预测,甚至可能需要在修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数量进行变更。
- 相比较传统保税加工核销方式,保税维修业务不对单耗进行备案,将以维修工单为基础进行据实核销。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同时涉及传统核销和工单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而言,提出了更高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要求。
203号公告公布前,境内区外生产型企业大多无法获得保税维修资质。即使可以获得入境维修许可,仍需要就维修用零件的进口缴纳大量的关税和增值税,无法在全球维修业务竞争中得到优势。在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委的支持下,部分海关关区对区外开展高附加、低污染、特定行业高价值商品的保税维修开展试点,试点企业不再需要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口业务可正常退税,取得较为良好的试点效果。203号公告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区外保税维修的规范。但是,对于开展新业务的加工贸易企业而言,必将从政策层面和实操角度面临更为详确的问题,也给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管理要求。
毕马威可提供的服务
毕马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企业提供协助:
- 对于需要专项申请的保税维修业务(属于禁止进出口目录的高附加值的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如旧医疗器械产品),协助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政策支持并批准开展相关保税维修业务;
- 协助企业梳理业务线,设计保税维修业务方案,完善企业贸易流程安排以适应海关监管要求;
- 为企业提供不同状态的保税货物处置及账册核销协助;
- 协助企业优化内控体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并指导规范操作,形成执行度更高的保税内控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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