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10月
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 2018年10月
2018年10月海关重要政策更新
中日签署AEO互认安排
10月26日,在中日两国领导人的共同见证下,海关总署署长倪岳峰与日本关税局局长中江元哉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日本国海关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日本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至此,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等3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安排。
根据互认安排,中国和日本海关将向来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直接给予以下4项便利措施:在开展风险评估以减少查验和监管时充分考虑AEO资质;对需要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进行快速处置;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络,以解决AEO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主要基础设施从贸易中断恢复后,致力于在最大程度上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快速通关。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海关对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进一步规范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申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
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告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申报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出境运输工具电子数据。
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AEO企业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2号)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4号)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的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5号)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27号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版,主要对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行。
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38号)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海关总署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三、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0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8〕49号),海关总署决定对2016年第25号公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相应调整,归类原则和完税价格确定原则不变,现予以公布(见附件1、2),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商务部联合公告2018年第82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0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存在倾销,国内氢碘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1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限为5年。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81号 )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存在倾销,国内乙醇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期限为5年。
地方海关政策更新
关于对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展销消费品实施便利化监管的公告关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入境验证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化妆品参展须知》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化妆品参展检验检疫指南》的公告(上海海关公告2018年第8、9、10号)
为支持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保障参展产品顺利入境参展,不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上海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口岸实际和进口博览会贸易特点,发布了一系列工作要求及便利措施,包括以下:
对进口博览会展销消费品实施以“产品预检验+符合性声明+口岸快速验放”为主要内容的合格评定模式。
进口博览会强制性认证产品(“CCC产品”)申报时,申报人可以通过备注、情况说明等形式,说明CCC产品的具体用途,符合条件的可免于实施入境验证。
制定《上海海关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化妆品参展须知》和《上海海关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食品化妆品参展检验检疫指南》。
关于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有关事宜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进一步推进关区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深圳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例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以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需要上述单证的,企业再向海关提交。
关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推进深圳关区保税物流货物通关便利化,现公布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的有关事项。允许区域、中心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的出入库单和卡口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域、中心(以下简称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
联系我们
华北区
周重山
中国贸易和关务服务
主管合伙人
电邮: ec.zhou@kpmg.com
电话: +86 (10) 8508 7610
韩滢
合伙人
电邮: h.han@kpmg.com
电话: +86 (10) 8508 7627
华东华西区
周咏雄
合伙人
电邮: anthony.chau@kpmg.com
电话: +86 (21) 2212 3206
董诚
合伙人
电邮: cheng.dong@kpmg.com
电话: +86 (21) 2212 3410
陶蓉蓉
总监
电邮: rachel.tao@kpmg.com
电话: +86 (21) 2212 3473
华南区
罗健莹
合伙人
电邮: grace.luo@kpmg.com
电话: +86 (20) 3813 8609
陈蔚
合伙人
邮箱: vivian.w.chen@kpmg.com
电话: +86 (755) 2547 1198
香港
许昭淳
合伙人
电邮: daniel.hui@kpmg.com
电话: +852 2522 7815
© 202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