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九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九期
第二十九期,二零一八年七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18年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涉及22个城市, 包括: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
2015年3月和2016年1月,国务院已分两批批准设立杭州、天津等13个跨境电商综试区。【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期,二零一六年一月)】此后的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决定,将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等成熟做法面向全国复制推广。【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六体系两平台”是跨境电商发展的基础框架。“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提供了涵盖跨境电商全流程、各主体的管理和服务。“两平台”包括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线下产业园区平台,提供了综试区建设的软件和硬件条件。
【延伸阅读】2016年3月,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并于4月7日及4月15日发布两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规定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商品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四期,二零一六年四月)】但此后,国务院决定,对上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给予过渡期,并延长至2018年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关于跨境电商新政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国务院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2018年7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并确定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措施。主要包括:
- 再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等17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 年底前实现海关与检验检疫业务全面融合,统一申报单证、统一现场执法等。简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改由海关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登记。
- 加快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政府定标准、强监管,企业作承诺、守信用,最终实现企业投资一般“零审批”。
- 抓紧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承诺,废止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严厉查处侵权假冒、违规收费等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进一步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仍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10%)。【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八年七月)】
4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并针对不同情况,具体明确了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规定。
税收协作平台邀请公众对“离岸间接转让资产税收”报告的修订版进行最终评论
2018年7月16日,应G20的要求,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OECD、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集团共同成立的税收协作平台(Platform for Collaboration on Tax,以下简称“平台”)开发了一系列“工具包”,来帮助指导发展中国家实施与这些国家最相关的国际税收问题的政策选择。
其中发展中国家自己确定的一个问题是离岸间接转让资产的征税问题。该问题虽然是国际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各国尚未采用统一的原则来处理这些交易。且虽然OECD和联合国的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中都着重强调了该问题,但目前许多有效协定都不包括协定范本中相关的规定。各国在其国内法中也采用截然不同的方法。
平台此前已于2017年夏末至10月公布了草案并征求了公众意见。该草案引起了极大的共鸣,获得了来自国家机关、民间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等各个团体的19套详细评论。平台将上述评论整合形成了第二版草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24日。
该报告和工具包得出结论认为,资产所在国有权对离岸间接转让资产征税,至少对于可能主要和实质上包含特定地点经济租金的资产,包括那些传统上被认为是“不可移动的”的资产有权征税。但这并不是说资产所在国应总是对相关的离岸间接转让资产征税。如果各个国家对离岸间接转让资产征税,那么采用更加统一,协调和连贯的方法对其征税,可以为国际税收安排的一致性和提高税收确定性做出实质性贡献。
在本报告的一个附录中,提供了实践中美国、秘鲁以及中国间接转让资产的案例。上述案例中,各国对离岸间接转让资产征税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美国、秘鲁和中国就是这种差异性的例证。
【延伸阅读】2015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取代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进一步明确了间接股权转让问题的配套执行程序,明确集团内部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是否可以适用安全港规则等问题,明确与间接股权转让问题有类似性质的间接转让不动产、机构场所财产问题。
关于7号公告的详细内容及其影响,您可以点击阅读以下毕马威出版物: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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