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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八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八期

第二十八期,二零一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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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大楼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5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 其他
    •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
    • 广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落实国务院于今年4月提出的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七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76号文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延伸阅读】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政策,您可以通过点击阅读毕马威以下出版物了解详情:

  • 《中国税务快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75%研发加计扣除》(第十四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 《中国税务快讯: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第五期,二零一六年二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2018年7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以下简称“77号文”),落实国务院于今年4月提出的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措施,提高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七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将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  第二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本次发布的77号文,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进一步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仍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10%)。

77号文同时明确,原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与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的要求保持不变。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意见的通知》

2018年7月9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商务部等二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办发【2018】53号发布),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于今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明确提出的将“主动扩大进口”的相关举措。【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于今年5月先后发布《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自今年7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和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关税。【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一期,二零一八年五月)(第二十二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本次发布的《意见》进一步提出:

  • 支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消费品、医药和康复、养老护理等设备进口;落实降低部分商品进口税率措施,减少中间流通环节,清理不合理加价;完善免税店政策,扩大免税品进口。
  • 调整《鼓励进口服务目录》;促进建筑设计、商贸物流、咨询服务、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环境服务等生产性服务进口。
  • 充分发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作用,支持国内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技术、设备及零部件进口;优化鼓励进口的成套设备检验模式。
  • 适度增加国内紧缺农产品和有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农资、农机等产品进口;加快与有关国家签订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议定书,推动重要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准入;鼓励国内有需求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意见》还从优化国际市场布局、积极发挥多渠道促进作用、改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条件等方面提出了若干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并于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草案》三次审议稿的全文,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28日。

此前,全国人大已分别于2016年12月和2017年10月两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  第四十九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其中,2017年10月的《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如下主要内容:

  • 明确适用范围限于中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同时规定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网络出版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
  • 着重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如落实实名制、公平交易、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保障网络安全等;确立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范;并对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作了规定。
  • 专设电子商务促进一章,从促进线上线下产业融合、农村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规定了支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草案》三次审议稿在此基础上,结合各方意见,进一步进行了如下修改:

  • 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中,将范围限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排除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同时,将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如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涵盖在内。

    修改后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工商登记问题,在原个人经营者免于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中,增加“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但同时明确: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 保留对电子商务平台向相关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要求,但对报送信息的情形进行了区分,限定了报送范围,将相关规定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 其他修改还包括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等相关的内容。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举措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
  • 广东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八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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