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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但并未予以通过。
此前,财政部曾于今年两会时指出,将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同时,本次改革会将分类税制转化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将一些劳动性的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作为综合所得合并起来,然后再确定一个基本减除费用,再进行征税。下一步将加快启动税改方案,同时启动个人所得税的修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根据财政部部长刘昆对草案所做的说明,草案对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毕马威此次对草案做了更加详细的分析,您可以点击以下刊物阅读相关信息:
2018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以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稳定增长,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去年,国务院曾分别发布《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及《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资增长的具体措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期,二零一七年一月)(第三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明确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并尽快落地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新引力的投资环境等重大举措。【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本次发布的19号文,从六大方面二十三个条款明确了相关措施,其中财税相关的主要有: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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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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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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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文还从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优化区域开放布局、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等地区,及推动国家级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具体措施。
2018年6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以下简称“59号公告”),决定在全面范围内推广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
在海关对加工贸易的保税监管实践中,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与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越来越不相适应,为顺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解决海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与企业生产实际脱节问题,海关总署积极推进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
2017年7月,海关总署曾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在天津、沈阳、南京等9个海关率先进行改革试点,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试点实施新监管模式改革。2018年2月,根据《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号),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上海、宁波、青岛、厦门等26个海关,各试点海关结合各自实际,选择有需求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试点工作。
改革后的新监管模式,海关不再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而采用以企业为单元、定期由企业采用自主核报方式进行核销的新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对59号公告更加详细的分析,您可以点击以下刊物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