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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四期

第二十四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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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拉手围成一圈的纸人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 其他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安排,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将按照先挂牌再“三定”、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及县局改革、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顺序推进。此次省级新税务局挂牌后,在7月底前,市、县级税务局将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和《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明确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并对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基本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
  • 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

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内部凭证: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 外部凭证: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 企业一般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 但在某些情形下企业若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则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或因特殊原因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
    • 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因特殊原因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 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或因特殊原因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就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操作问题予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二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相关征管问题:

  • 58号文所称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三年(36个月)内”的起算时点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和高校实际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之日。
  • 58号文规定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实行备案管理。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在实际发放现金奖励的次月15日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构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 30号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选择适用现金奖励的计算方法和填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 满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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