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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2018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总体安排,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将按照先挂牌再“三定”、先把省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局及县局改革、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顺序推进。此次省级新税务局挂牌后,在7月底前,市、县级税务局将逐级分步完成集中办公、新机构挂牌等改革事项。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布《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和《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明确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至“三定”规定落实到位前的改革过渡期,原国税、地税机关按原有职责协同办理税费征管业务,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执法和服务;并对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基本原则 |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
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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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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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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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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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就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相关操作问题予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二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相关征管问题:
2018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