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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二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二期

第二十二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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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 其他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 商务部公布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和变更备案申报表
    •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201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实施。

2016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曾联合发布《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以下简称“122号文”),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在15个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西咸5个国家级新区)实行以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七期,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上述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企业适用执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九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值得注意的是,122号文所规定的试点优惠政策,与2017年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实施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政策内容相同,但所针对的业务领域范围并不相同,具体列示如下: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于2017年11月发布的《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已在全国范围推广的可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四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 122号文针对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具体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

本次发布的44号文将122号文中针对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15%优惠税率同样推广至全国实施。同时,相关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仍按照7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条件列示如下: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至此,针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和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统一,即针对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和中医药医疗服务,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5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明确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国务院曾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在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方面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八期,二零一六年三月)】

本次发布的58号文具体明确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享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
  • 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 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58号文还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

今年4月,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上已提及,“今年将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同时降低部分其他产品进口关税,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5月22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3号),自2018年7 月1日起,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一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本次发布的4号公告进一步降低了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449个税目,具体包括:

  • 将服装鞋帽、厨房和体育健身用品等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9%降至7.1%;
  • 将洗衣机、冰箱等家用电器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20.5%降至8%;
  • 将养殖类、捕捞类水产品和矿泉水等加工食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从15.2%降至6.9%;
  • 将洗涤用品和护肤、美发等化妆品及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8.4%降至2.9%。

另外,因最惠国税率调整,4号公告取消了210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2018年5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内容:

  • 简化表单设置: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 优化报表结构: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 完善填报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部分表单的行次内容。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

26号公告还同时明确,对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以及省税务机关参照上述《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仅在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69号)
  • 商务部公布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和变更备案申报表(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1号发布)
  •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二期,PDF版本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二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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