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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期

第二十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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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桌上放着笔记本和笔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在阿斯塔纳举行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 其他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 《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在阿斯塔纳举行

2018年5月16日,由哈萨克斯坦国家收入委员会、中国国家税务总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机构共同主办的“一带一路”税收合作会议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闭幕。这次会议以“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协调与合作”为主题,来自5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200多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参会各方就税收法治、纳税服务、争端解决和能力建设等议题深入讨论并达成广泛共识,联合发布了《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

围绕税收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提出三点倡议:一是以丝路精神为指引,聚焦实现更加深入、更加全面、更加多元、更高层次的税收合作这一目标,着力构建税收合作长效机制。二是建议在二到三年内,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循序渐进,逐步实现“一带一路”多边税收合作规范化、机制化、实体化。三是通过建立税务局长定期会晤机制、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加强征管能力与人才建设等措施,拓展税收合作广度和深度,实现互利共赢。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王晓悦女士应邀参加了“税收争端解决”议题的专题讨论并做演讲。王晓悦结合多年相互协商案件(MAP)和预约定价安排(APA)的谈判经验以及在毕马威为走出去企业服务的实践,就“一带一路”跨境税收争端解决分享见解并提出建议。

关于“走出去”企业可能遇到的主要税务问题以及中国税务机关在协助企业应对国际税务挑战方面所做的努力,请点击以下刊物进行阅读:

  • 《2018中国税务前瞻》系列刊物之《千里之行 始于足下——“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税务挑战》
  • 《毕马威助力中国企业制胜“一带一路”》系列刊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七项减税措施,加大对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七期,二零一八年五月)】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已连发多文落实其中三项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相关措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九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再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现行试点政策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自2017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执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本次发布的55号文延续了38号文中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内容、政策条件及管理事项等,其中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您可以点击以下刊物阅读有关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解读:

  • 《中国税务快讯: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第十五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国务院确定的七项减税措施中的以下三项措施尚未发布具体落实文件,我们会持续予以关注: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8年5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新闻,营改增后,国内航空公司购买飞机或租赁进口飞机需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在租赁进口形式下还需就国外出租方获取的租金收入向税务部门按有形动产租赁代扣代缴增值税,重复征税现象严重。

24号公告明确消除了进口租赁飞机的增值税重复征税,缓解航空运营企业税收负担,具体内容包括:

  • 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即统一按营改增相关规定由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2017年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对现行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完善,改为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七年十月)】

35号公告施行后,实际操作中出现部分综服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货物。这部分合同的出口货物在2017年11月1日之后报关出口,但未能在2017年11月1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这些生产企业目前尚未按照35号公告规定完成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因此,这部分出口货物既不能按照新35号公告规定进行代办退税,也不能按照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为解决上述问题,25号公告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此外,25号公告还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税委办【2018】11号)
  • 《三部门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
中国税务周报 - 第二十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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