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八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八期
第十八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8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的具体征管问题加以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22号文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此,2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如下:
-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需要附报相关明细表,载明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
- 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及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或主管税务机关终止税前扣除。
- 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
21号公告还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等的相关“应税收入”计算方法及核定征收相关征管规定。
关于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试行的详细内容及影响,请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201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新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发布),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发布了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发布),全面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本次发布的新版《办法》,进一步简化了优惠事项的办理方式,主要变化有:
-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相关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 更新并重新编制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并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
- 将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应当按照《目录》列示的清单归集和整理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的情况自行归集,以助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时能够做出准确判断。
- 税务机关将对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涉及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目录》所列示的相关资料。其他优惠事项的核查,由各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统一安排,开展后续管理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8年4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继续实施动漫产业相关增值税政策。此前于2013年11月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38号文较之此前的政策没有实质变化,主要内容包括:
-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为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10国投资税收指南
2018年4月27日,国税总局新发布了克罗地亚、阿根廷等10国的投资税收指南,并对此前发布的越南、印度尼西亚等15国投资税收指南进行了更新。
该系列《中国居民赴某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其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并已注明法律法规更新日期。
【延伸阅读】
2017年5月,中国主办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为了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税收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4月24日发布了税总发【2017】42号文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从做好税收协定执行,并落实相关国内税收政策、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深化国际税收合作这四个方面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国家税务总局后于2017年10月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企业“走出去”涉及的税收事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关于“走出去”企业可能遇到的主要税务问题以及中国税务机关在协助企业应对国际税务挑战方面所做的努力,请参考: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2018年4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外资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0号发布)。
此前,证监会已于2018年3月9日开始,就《外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一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本次正式发布的《外资办法》,在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的基础上,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 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
- 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 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 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 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资办法》出台后,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依照《外资办法》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合资证券公司的设立等申请。
【延伸阅读】
2017年11月的中美两国元首会晤后,中方还针对银行业的外资股权投资比例、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及汽车关税等做出了相应承诺。【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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