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七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七期
第十七期,二零一八年五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再推七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加大对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包括: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现行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现行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四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 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现行政策:《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 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现行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三份增值税改革配套公告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和《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调整增值税税率和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四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为配合上述文件的落实,4月19日至22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发布三份配套公告,分别对增值税纳税申报、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涉及的征管操作、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17号公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填写说明中有关税率调整的事项进行了修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为“18号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关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处理,18号公告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2018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在之前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 18号公告还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办理程序、前后计税方法的衔接、尚未申报抵扣或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增值税发票开具等相关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 20号公告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予以明确。
- 20号公告针对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问题予以明确。
【延伸阅读】在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有关负责人对32号文、33号文及上述配套的17号公告、18号公告的政策出台背景、政策适用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此外还提到,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此次增值税深化改革,对试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范围明确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之内,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电网企业纳入留抵退税试点范围,对其在一定时期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一次性予以退还。此项政策国务院已经批准,有关落地办法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中。
关于32号文和33号文更为详尽的内容分析及解读,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
2018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文字直播。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官员分别就落实脱贫攻坚税收政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四项主题进行深入讲解。
2018年2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全面修订完善了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相关规则。【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七期,二零一八年二月)】
本次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针对9号公告的以下事项予以了明确:
- 9号公告放宽了安全港要求的条件,扩大了安全港的范围,将安全港的主体由上市公司扩大到上市公司、政府和居民个人,主体的数量也可以是多个。也就是说,如果是多家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股份,或者多个居民个人和多家上市公司合计持有100%股份等情形,均符合安全港规定的条件。
- 9号公告规定,申请人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相关条件时,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与安全港规则不同的是,此条规定的情形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应根据9号公告所列“不利因素”对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是否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2018年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七期,二零一八年二月)】
本次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上,针对11号公告的以下事项予以了明确:
- 关于劳务型常设机构条款中“六个月”的计算口径。税务总局曾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条款解释中,对六个月的计算方法做出规定(国税函〔2007〕403号),但该规定已于2011年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此后,部分税务机关继续沿用上述已经废止的规定,产生了一些争议。为彻底消除税企在计算方法上的争议,为纳税人提高税收确定性,11号公告明确“六个月”和“183天”应作相同理解。
该规定是对税收协定执行口径的进一步统一和明确。举例来说,11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如果是4月1日以前比如2月1日来华提供劳务,也适用上述规定,即按照183天标准判定。 - 关于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对于设立在境外的合伙企业,除非协定另有规定,否则,只有在合伙企业本身是缔约对方居民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我国享受协定待遇。如果合伙企业不是对方居民,即使合伙人是缔约对方居民,也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关于9号公告和11号公告的深度解读及影响分析,请点击查看以下毕马威相关刊物: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16号)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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