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Share with your friends
毕马威
  • 洞察
  • 行业
  • 服务
  • 话题
  • 加入毕马威
  • 关于我们
毕马威

毕马威个性化內容

从你的个性化仪表板中获得最新的毕马威领先思维资讯
  • 主页 ›
  • 洞察 ›
  •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六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六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六期

第十六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分享
法槌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取消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关于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的报送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仍按照25号公告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但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15号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制定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及制造业开放问题答记者问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论坛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表示中国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并尽快落地放宽市场准入、创造更有新引力的投资环境等重大举措,其中包括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工作。【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五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2018年4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拟于今年上半年发布的新的负面清单包括分别适用于全国和自贸试验区的两张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比全国的负面清单开放力度将更大。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包括已经宣布的金融、汽车等行业开放措施外,还将在能源、资源、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专业服务等市场高度关注领域推出一系列开放措施。新的负面清单除了将公布2018年的开放措施外,还将公布未来几年的开放措施,这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同时大大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

发改委提到,新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将把制造业开放作为一项重点,比如:

  • 汽车行业将分类型实行过渡期开放,2018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2020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取消合资企业不超过两家的限制。通过5年过渡期,汽车行业将全部取消限制。
  • 船舶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设计、制造、修理各环节。
  • 飞机制造行业2018年将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各类型。

【延伸阅读】2017年6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7]51号),涉及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医药制造、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互联网和相关服务、银行服务、保险业务、会计审计、统计调查、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文化娱乐领域。【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2017 年 6 月 28 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形成了统一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包括“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出了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和“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两部分。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实行备案管理。【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快讯》(第二十一期,二零一七年六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六期,PDF版本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六期,PDF版本

© 202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京ICP备1202818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233号

联系我们

  • 寻找办事处地点 kpmg.findOfficeLocations
  • 发电邮给我们 kpmg.emailUs
  • 关注毕马威 kpmg.socialMedia
  • 法律
  • 隐私
  • 无障碍浏览
  • 网站地图
  • 帮助
  • 词汇
  • 法律
  • 隐私
  • 无障碍浏览
  • 网站地图
  • 帮助
  • 词汇
  • 关于我们
  • 企业社会责任
  • 老友汇
  • 联系我们
  • 新闻传媒中心
  • 新闻稿
  • 订阅中心
  • 员工连线
  • 加入毕马威
  • 毕马威服务中心(KDC)
  • 毕马威智能创新空间
  • 员工故事
  • wechat. Opens in a new window
  • linkedin. Opens in a new window
  • facebook. Opens in a new window
  • weibo. Opens in a new window
  • 关于我们
  • 企业社会责任
  • 老友汇
  • 联系我们
  • 新闻传媒中心
  • 新闻稿
  • 订阅中心
  • 员工连线
  • 加入毕马威
  • 毕马威服务中心(KDC)
  • 毕马威智能创新空间
  • 员工故事

订阅

邮箱地址无效

© 2022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澳门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 香港特别行政区合伙制事务所,均是与英国私营担保有限公司 — 毕马威国际有限公司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版权所有,不得转载。

毕马威的名称和标识均为毕马威全球性组织中的独立成员所经许可后使用的商标。

京ICP备1202818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3233号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