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四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四期
第十四期,二零一八年四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两文完善增值税制度(财税【2018】32号、财税【2018】3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 其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连发两文完善增值税制度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及《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调整增值税税率并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32号文对增值税税率进行了如下调整:
-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货物、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货物、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33号文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如下: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 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延伸阅读】2018年两会上,财政部针对“财税改革和财税工作”相关问题明确提出,要改革完善增值税,按照三档并两档方向调整税率水平,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32号文的出台可能是中国政府拟将增值税现行的三档税率(即17%、11%、6%)减少至两档税率的过渡步骤。【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关于32号文和33号文更为详尽的内容分析及解读,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2018年3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进一步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资源税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确立了资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主要内容,提出对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并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八期,二零一六年五月)】
13号文明确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风险管理等事项,主要内容有:
- 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
- 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规定在计征资源税时,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并明确了相关条件及凭据;
- 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税备案;
- 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确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另外,2018年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 号),明确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关于资源税改革的详细内容及影响,您可以阅读以下出版物进行阅读:
本周发布的其他财税相关文件还有: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
-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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