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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公告(公告〔2018〕16号)
海关总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阴极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自2018年2月5日起执行,原《阴极铜(电解铜)加工贸易单耗标准》(标准编号:HDB/YS001-200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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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间苯氧基苯甲醛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公告〔201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2月8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税则号列:2912.499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商务部2018年第8号公告明确的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1249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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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公告〔2018〕18号)
2018年2月13日,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手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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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9号)
为全面深化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改革,提升海关加工贸易监管与服务水平,引导企业自律管理,海关总署决定扩大“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以下简称“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并于2018年2月26日发布了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扩大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9号)。试点海关包括天津、呼和浩特、满洲里、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厦门、南昌、青岛、郑州、武汉、广州、深圳、拱北、黄埔、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乌鲁木齐。
新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本企业或本集团的售后维修等。公告明确了适用于新监管模式的企业条件,这些企业可自主选择核销周期及单耗申报时间。公告内容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29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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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17号)
2018年2月5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原子能机构、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增列禁止向朝鲜出口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的公告,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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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区
周重山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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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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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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