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一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一期
第十一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8年3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国办发【2018】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列明了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其中与财税相关的立法项目有:
-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 车辆购置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 耕地占用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 资源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其他与投资及商业运营相关的立法项目还有:外国投资法草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起草)、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等。
【延伸阅读】2018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关于今年财税工作的建议,指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包括改革完善增值税、扩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改革个人所得税等。【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3月9日,证监会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中美元首2017年11月会晤后,中方承诺:“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为兑现上述承诺,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原《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6号)的基础上,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 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取消“外资必须与内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限制;明确外资持有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我国 对外开放所作出的承诺”;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 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 完善外资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提高到“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目前为51%),与外资合计持有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最高股权比例一致。并适当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 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的相关政策。针对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由中国籍变更为外籍),导致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内资证券公司股权的,该类境外投资者应当限期符合境外股东条件。
- 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将境外股东由“至少有1名是金融机构”调整为“均应为金融机构”,且要求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延伸阅读】中美两国元首会晤后,中方还针对银行业的外资股权投资比例、保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及汽车关税等做出了相应承诺。【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五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OECD数字经济工作组发布《中期报告》
2018年3月16日,OECD网站发布了由其数字经济工作组(TFDE)撰写的《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中期报告》(Interim Report on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以下简称《中期报告》)。
该报告回顾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项目在应对双重不征税和激进税收筹划问题方面取得的进展,还研究发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或准备开始采用单边措施以对数字化企业征税。不仅如此,其还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框架,用来分析数字化商业模式中的价值创造过程,这为国际税收规则的修订奠定了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中期报告》明确指出,尽管目前各国尚未就如何修改数字时代的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共识,也未就采纳短期流转税措施达成一致,但BEPS包容性框架将力求在2020年达成新的全球共识。
《中期报告》分八个章节,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五章《调整国际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数字化》(Adapting the International Tax System to the Digitalisation of the Economy)阐述了各国对调整国际税收规则的长期措施的不同看法,第六章《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的短期措施》(Interim Measures to address the tax challenges arising from Digitalisation)则阐述了各国对短期流转税措施立场的相互冲突。
关于《中期报告》更为详尽的内容分析及解读,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OECD对顾问实施税务披露规则
2018年3月9日,OECD发布了新版模型披露规则,该规则要求律师、财会人员、财务顾问、银行和其他提供服务人员向税务机关提交其向客户提供的已具体实施的用来规避OECD/G20 CRS或避免被判定为实体或信托的收益所有人的筹划信息。
根据CRS的要求,在今年已实现超过100个辖区实现离岸金融账户的报告和信息自动交换,许多在境外持有未申报金融资产的纳税人被迫暴露在税务机关面前,这使得额外产生了超过850亿的税务收入。
与此同时,仍然存在个人在顾问和金融中介的协助下继续尝试隐藏他们的境外资产,并在CRS报告的雷达下飞行。而本次发布的模型披露规则即是针对隐藏境外资产的个人及向其提供规避CRS的顾问,该模型要求中介机构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全方位纰漏规避CRS报告的计划。新规定同样适用于隐藏实体、公司和信托收益所有人的架构。
该模型披露规则将提交给G7主席,并将成为OECD未来监督市场上尝试规避CRS报告和隐藏境外资产,采取相应行动的广泛战略之一。作为这项任务的其中一项工作,OECD同时也在处理滥用黄金签证和类似计划用以规避CRS报告的案件。
【延伸阅读】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为此,2017年5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部门联合正式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公告2017年第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一期,二零一七年五月)】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7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银发【2017】278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提供操作指引。【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期,二零一八年一月)】
关于《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影响,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进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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