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十期
第十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两会专题——2018年财税相关工作重点
2018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人代会”)上做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今年财税工作建议,报告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财政部在随后举行的记者会上也就“财税改革和财政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并回应了部分财税热点问题。其中重要的内容有: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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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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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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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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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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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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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国务院向人代会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提及,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城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要求,“多证合一”改革于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为此,2018年3月6日,工商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各省全面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16年7月5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明确在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以省为单位,建立完善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等。【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二十六期,二零一六年七月)】
31号文在“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将19项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首批实行“二十四证合一”*,并继续全面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自行填写“一张表格”,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登记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对法律法规明确为行政审批和许可性质的涉企证照事项,不予整合。
* “二十四证合一”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分公司《营业执照》备案、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证书、公章刻制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备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7号令,以下简称 “237号令”),以替代原2014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以下简称“225号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37号令对原225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 海关或者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就企业认证相关问题出具专业结论。
-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 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的50%以下,收取的风险担保金可适度降低等。
- 高级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的20%以下,可以申请免除担保,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等。
- 失信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等。
关于237号令更为详尽的内容分析及解读,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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