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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八期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八期

第八期,二零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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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
  • 首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在联合国总部召开
  • OECD进一步推动BEPS的实施

 

下载中国税务周报PDF版本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

2018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2018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

此前,国务院曾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决定选择116项行政许可事项在浦东新区先行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3年。

本次发布的12号文进一步明确了47个改革试点项目,涉及的改革方式包括取消审批、告知承诺、优化服务,主要包括:

取消审批 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告知承诺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许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许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港口经营许可,及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等
优化服务 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药品进口备案、进口药材登记备案、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及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等

根据222号文的表述,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延伸阅读】

2017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2015年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和清理11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做法(《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推广到天津、辽宁、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10个自贸试验区。

上海浦东新区已试点的116项许可事项在上述区域适用,期限同样截至2018年12月21日。此外,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有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也可推广这些改革措施。【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六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2018年1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以下简称“2018年版《目录》”),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前,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了新版《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替代原2014年5月起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一期,二零一八年一月)】11号令明确,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实行核准管理,并明确敏感行业范围包括:

  •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 新闻传媒;
  •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本次发布的2018年版《目录》,在11号令的基础上,融合了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8月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中限制开展境外投资的以下领域:

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值得注意的是,11号令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也纳入了管理框架,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同样实行核准管理。

【延伸阅读】

2018年1月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发布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商合发【201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作为对外投资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旨在实现对外投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管理。【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五期,二零一八年二月)】

此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曾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和《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发改外资【2017】2050号),分别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和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做出规范。【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一期,二零一七年八月)和《中国税务周报》(第五十期,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7年10月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企业“走出去”涉及的税收事项。【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关于“走出去”企业可能遇到的主要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协助中国企业应对国际税务挑战方面所做的努力,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

《2018中国税务前瞻》 系列刊物之《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税务挑战》

首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大会在联合国总部召开

2018年2月14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和世界银行联合举办的首届税收合作平台全球会议在联合国总部所在地美国纽约开幕,主题是“税收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应邀出席大会并作主旨发言。

王军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在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并提出三点倡议:一是协调更多组织、国家和地区开展国际税收合作,二是共同制定公平合理、普遍适用的国际税收规则,三是借助税收合作平台促进可持续发展惠及更多国家和地区。

约450名来自世界各国税收政策与征管部门的高级官员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学术界、经济界和民间组织代表参加了大会。

【延伸阅读】

2017年9月27日至2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了在挪威举行的第十一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大会并作主题发言。会议发言中提到,要积极开展双边及多边税收合作,与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25个国际组织和区域税收组织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与“一带一路”沿线5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税收协定或议定书。【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四十期,二零一七年十月)】

OECD进一步推动BEPS的实施

2018年2月8日,BEPS包容性框架工作组发布了进一步指导意见,以确保税务管理部门和相关跨国公司集团在实施国别报告(CbC)方面的确定性(BEPS第13项行动计划)。包容性框架工作组还批准了由有害税务实践论坛(FHTP)进行的有关BEPS第5项行动计划的优惠政策审查的更新结果。   

关于国别报告的进一步指导

更新后的附加指南涉及两个新增具体问题:合并集团总收入定义适用的特殊情形;及不遵守保密性、适当使用性和一致性条件是否构成系统故障。

关于优惠税制的最新结果

两个巴巴多斯的制度,国际金融服务和外汇收入抵免/海外项目或服务抵免,被包容性框架在关于2017年优惠制度进度报告中认定为“潜在有害”。由于巴巴多斯致力于在FHTP商定的时限内并根据FHTP的标准修改这些制度。 因此,包容性框架同意将这两种制度的结论更新为“正在修改过程中”。

FHTP曾在2004年进度报告中确定加拿大的国际银行业中心(IBC)制度“可能但并非实际上有害”。加拿大已废除了IBC制度,且有限的追溯期制度符合FHTP的指导原则,因此该制度的结论更新为“废止”。

【延伸阅读】

2017年11月30日,OECD发布了一份附加指南,以提高税务部门和跨国企业集团实施国别报告(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确定性。附加指南解决了若干国别报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包括:如何申报财务报表中采纳公允价值核算的金额;如何应对表1中累计收益为负值的情况;如何处理兼并/收购/分立等事项;如何处理短期会计期间问题;以及跨国企业集团合并收入的定义。【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十六期,二零一七年四月)】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八期,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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