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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公告〔2017〕65号)
经国务院批准,《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17〕27号)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对进口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和税则税目等进行了调整,详情请点击这里。
毕马威中国于2018年2月7日撰写了相关的中国税务快讯对该公告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详见以下链接:“了解《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参与海关税政调研”
海关总署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部分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公告〔2018〕1号、2号、3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月3日、1月4日和1月5日分别发布《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乳酪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号)、《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黄油和其他脂和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号)和《关于2018年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号)。由于《中新自贸协定》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乳酪(税则号列:04061000、04063000、04069000)、黄油和其他脂和油(税则号列:04051000、04059000)以及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的进口申报数量已超过2018年的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将对以上农产品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详情请点击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15378/index.html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15382/index.html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1415386/index.html
海关总署公告关于公布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的公告(公告〔2018〕4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月9日公布了保税监管场所相关规章所涉及法律文书及清单样式。相关规章包括自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该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04年第14号公告第三条及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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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2017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8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公告〔2018〕5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月10日发布《关于2017年度自澳大利亚进口两大类农产品数量和2018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号)。对于《中澳自贸协定》项下我国自澳大利亚进口的、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的两大类(牛肉、奶粉)8个税号农产品,海关总署公布了其2017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8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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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8〕6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月12日公布了关于部分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声明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1号),海关预先作出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关提交原产地声明,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该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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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7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月15日公布了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放行前因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设置的海关核查率,海关总署对H2010通关系统和海关预录入系统进行了优化,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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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的公告(公告〔2018〕9号)
海关总署于2018年1月15日发布关于推广海关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的公告。该公告配合了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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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0号)
自2018年1月19日起,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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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格式文书及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公告〔2018〕12号)
2018年1月20日,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制定了《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同时,就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做了明确规定。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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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4号)
2018年 1月31日, 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4号)。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中的有关事项。该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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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发布了中国税务快讯对该公告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 详见以下链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5号)
2018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等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该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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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关于调整成都地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业务管辖关系的公告(成都海关公告〔2018〕1号)
为落实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以及隶属海关功能化改造总体要求,成都海关对成都地区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及相关保税业务管辖范围进行调整到成都海关所属天府新区海关统一办理。业务范围包括:新办理加工贸易及相关保税业务、原在驻青白江办事处、驻龙泉驿办事处、成都综合保税区海关办理的,正在执行尚未结案的加工贸易手(账)册相关业务、原在成都综合保税区海关办理的中航成飞民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公用型保税仓库相关业务。该公告自2018年1月31日起施行。
详情请点击这里。
南京海关关于开展“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公告(南京海关公告〔2018〕2号)
2018年1月8日,南京海关就江苏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实施出境货物“先出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上述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详情请点击这里。
华北区
周重山
合伙人
电邮: ec.zhou@kpmg.com
电话: +86 (10) 8508 7610
韩滢
合伙人
电邮: h.han@kpmg.com
电话: +86 (10) 8508 7627
华东华西区
周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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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21) 2212 3206
董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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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6 (21) 2212 3410
陶蓉蓉
总监
电邮: rachel.tao@kpmg.com
电话: +86 (21) 2212 3473
华南区
罗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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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昭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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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 2522 7815